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犯搶劫罪罪名成立,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情節可以簡述如下:2011年3月,被告人喺街上重遇一名相識嘅人林興,佢得知林興喺經濟上有困難,就相約見面,喺見面嘅時候,二人協議搶劫,手法係被告人進入銀行找尋適當嘅下手對象,然後告知喺外面等候嘅林興,林興就跟蹤嗰個對象,喺佢進入升降機嘅時候,用短刀打劫。案中有明確證據喺2011年5月至7月,共有四個日子,林興喺得到被告人通知邊個係目標之後,分別向四名女士行劫,三次得手,一次事敗。第一宗搶劫發生喺5月16號,事主損失咗大約兩萬元;第二宗搶劫發生喺6月13號,事主損失咗萬幾鈫;第三宗搶劫發生喺7月13號,事主損失咗大約兩千元;第四宗搶劫,事主冇金錢嘅損失,但係被箍頸、掩嘴同埋拳打咗頭部一下,並且被弄跌喺地上面。被告人同林興嘅協議就係搶得贓款之後會平均瓜分。
被告人現年37歲,中三程度,曾經任職運輸工人,事發嗰段日子擔任拆貨櫃嘅工作。被告人已婚,育有兩名兒子,另有一子一女,為前妻所出。被告人並非係初犯,佢嘅定罪紀錄大部分涉及不誠實嘅罪行,2001年,佢因為一項管有意圖用於非法用途嘅物品罪,被判社會服務令,但係最終因為違反社會服務令,被改判監禁3個月;2003年,因為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項使用虛假罪、四項盜竊罪同埋六項欺詐罪,共被判監禁42個月;2008年,因為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被判監禁6個月;2009年,因為三項盜竊罪,被判監禁共8個月。
被告人同林興二人喺兩個月之內分別向四名女事主下手,明顯被告人找尋嘅對象係身懷不少現金嘅單身女士。喺審訊嘅時候,林興出庭指證被告人。根據佢嘅證詞,每一宗案件,佢都有向女事主亮刀,雖然喺最後一宗案件嘅事主睇唔到有刀,不過本席冇理由懷疑林興嘅證詞。當時佢喺事主嘅後方動手,事主被施以武力,佢驚惶失措,留意唔到林興有刀並不出奇。林興亦都話雖然被告人了解佢嘅背境,知道佢懂得如何行事,不過喺第一宗搶劫之前,被告人將一把刀交咗畀佢。本席認為林興喺搶劫嘅時候會用刀,同埋喺需要嘅時候動武,必然係被告人預期之內。
喺審訊之前,林興已經就最早發生嘅三宗劫案,喺另外一位法官席前認罪,被判監禁6年。林興嘅刑事定罪紀錄係非常之差,曾經多次搶劫。
本席認為,以本案嘅性質同埋情節,和被告人喺案中嘅角色,應該採用九年作為量刑基準。喺審訊嘅時候,被告人不單只冇承認控罪,更加出庭作證,指稱林興誣衊佢,因此不見被告人有半點悔意。
本案有特別之處,就係被告人受審嘅時候,林興出庭指證佢,但係喺另一方面,喺林興被捕之前,被告人曾給予警方一啲協助,呢一點喺審訊嘅時候,控方第七證人,嗰名警員喺被盤問嘅時候亦都確認咗。林興喺犯案嘅時候戴上口罩,案中事主亦都冇一個人可以認得賊人。
此外,本席亦都顧及咗一啲文件上面嘅資料。
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人6個月嘅刑期扣減。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本案監禁八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