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儀 對 簡贊培

Case No.HCMP 204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204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204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D 2013年第101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陳嘉儀
答辯人 簡贊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案書日期: 2013年11月15日

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陳嘉儀)是九龍土瓜灣明倫街10A 2樓(1/F)(“該住宅”)的業主。

2.2009年10月22日,申請人和答辯人(簡贊培)簽署租約,將“該住宅”租給答辯人,為期一年至2010年10月11日,租金每月5,100元,答辯人要支付,管理費、水、電、電話及其他雜費。上述租約期滿後,雙方沒有簽署新租約,答辯人以月租形式繼續租用“該住宅”。

3.2013年3月7日,申請人向答辯人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要求答辯人在2013年4月7日前遷出“該住宅”。

4.答辯人按時提出反對通知書,並指申請人口頭答允續租及加租,及自己沒有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答辯人拒絕遷出“該住宅”。

5.2013年6月6日,雙方出席在暫委法官陳玲玲席前的預審聆訊。法庭指示答辯人存檔證人陳述書,列出有關口頭協議續租一年的詳情。陳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13年6 月24日進行審訊。

6.2013年6月18日,答辯人存檔證人陳述書,內容提及他不會出席2013年6月24日的聆訊,並列出他不出席的理由。

7.2013年6月24日,陳法官在答辯人缺席下審理案件,並裁定雙方租約已在2010年10月11日約滿及申請人已在2013年3月7日發出有效終止租約通知書。陳法官裁定申請人得直,並在同日發出針對答辯人的收樓令。

8.2013年7月3日,答辯人提出擱置收樓令及暫緩執行收樓令的申請。陳法官指出答辯人指遭人毆打心裏害怕,故選擇不出庭的說法不成立。陳法官指出答辯人已報警及將事件交由警方處理。答辯人沒有理由因為害怕而不出庭。

9.陳法官亦指出答辯人不具勝訴機會,原因是他的說法和有關證據不符。陳法官亦指出答辯人所指口頭協議的說法沒有實質勝訴機會。

10.陳法官亦駁回答辯人指申請人一案三審的說法,原因是申請人在兩宗案件是分別以欠租及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的不同理由要求收回“該住宅”,而另外一宗案件已遭法庭撤銷。

11.陳法官駁回答辯人指申請人沒有張貼申請通知書的說法。陳法官指出答辯人不但有存檔反對通知書,亦有在2013年6月6日出席預審聆訊。

12.答辯人重申申請人的申請列出“該住宅”的地址出錯導致法律程序出現嚴重問題,對他不公平。

13.答辯人亦指案件一案三審對他不公。

14.“該住宅”的地址為明倫街10A 2樓,眾所周知唐樓的2樓等同英文的1/F。因此將“該住宅”的地址變成明倫街10A 2樓或10號2樓A或10號2A樓或10A 1/F或10 號1/F A都是正確描述“該住宅”的地址。

15.原審時,雙方的爭議和“該住宅”的地址的描述無關。事實上,有足夠證據顯示終止租約通知書有在“該住宅”門外張貼及放入“該住宅”的信箱。而答辯人亦有存檔反對通知書及出席2013年6月6日的預審聆訊。

16.答辯人指“該住宅”的地址出錯的理由基本和案件的是非曲直無關。

17.就答辯人提出的其他論據,本庭認同陳法官的看法及裁決。

18.答辯人希望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可爭拗的論點支持,不符合《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

19.因此本庭駁回答辯人的全部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賦予本庭的權力,下令答辯人不得根據同一命令第2A(7)條,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20.本庭亦下令答辯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