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立漢

Case No.HCCC 11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1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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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唐立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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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3年10月18日上午11時19分
出席人士: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駱應淦先生及王耀輝先生,由劉林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及 [5] 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16 years)
  [6]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7] 至 [8]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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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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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三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罪名成立(即女童Q、R、S第三次修訂公訴書中所講及的首三項控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另外在審訊前,被告人在席前承認多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即女童Q)非法性交罪、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及兩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這些控罪列在經修訂公訴書上第五至八項控罪。

本席首先處理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三項控罪。審訊證供顯示,2011年年初,被告人在一網上討論區認識本案的女童Q,雙方隨後在MSN上無話不談,話題很快亦轉往性方面,被告人更在MSN上表示希望相約女童Q見面及發生性行為。在當初雙方的MSN對話中,被告人已知悉女童Q年僅13歲而已。

2011年年初,女童Q與被告人發生了他們之間的第一次非法性交,性交期間被告人更使用相機或攝錄機將過程拍攝下來。性交完畢後,被告人支付女童Q 1,500至2,000元酬金。

至於被告人與女童R及S的非法性交則發生在2011年下半年時間,女童R當時亦是年僅13歲,她亦表示曾在MSN對話中,告訴被告人她在97年出世。女童R因急需金錢購買服飾,於是在MSN上留下電話,相約被告人與她發生性行為。

在事發當天,女童R與朋友女童S一同到達被告人家中,被告人亦游說女童S參與此一活動,被告人最終亦與此兩名女童發生了性交,而性交的過程亦被拍攝下來。被告人沒有戴上避孕套,但卻沒有在女童體內射精。兩名女童事後每人收取了2,200元的酬勞。

被告人在事發時約35歲,而實際上三名女童當時都只是僅超過13歲,非常年幼。雖然證供顯示三名女童都是因金錢關係自願與被告人性交,但證供亦顯示,被告人在MSN中不斷利誘對方。沒有被告人這些人士在互聯網上不斷作出誘惑,援交的行動雖然不會被完全禁絕,但對於身體早熟而思想幼嫩的女童能參與這些援交機會必肯定能夠減少。法例訂立的目的就是要保護這些年幼、把持不定的女童。

就被告人與女童Q、R及S的非法性交罪,本席根據過往的案例,HKSAR v Lau Chi Cheung([2008] 4 HKLRD 432)及HKSAR v Chan Kwong Pui([2003] 4 HKC 208),每罪都以兩年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鑒於被告人與女童R及女童S發生的性交在同一時間、同一場合作出,本席信納合適的做法是將被告人與女童S非法性交控罪的其中一半刑期,即一年的即時監禁以分期執行方式處理。因此,就被告人干犯與女童R及女童S的非法性交罪,他被判處3年即時監禁。

被告人與女童Q的非法性交在2011年年初發生,而他與女童R及S非法性交則是2011年下半年發生,因對象不同、時間不同,本席看不到有什麼理由不應該獨立處理。

基於以上所述,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三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他被判處總共5年即時監禁。

至於被告人在席前承認的另一項與女童Q非法性交控罪(即經修訂公訴書第五項控罪),根據案情撮要顯示,這次的非法性交是被告人與女童Q的最後一次性交,不過,這次非法性交後,被告人曾向女童Q作出威嚇,表示若女童Q不再與他發生性行為的話,被告人會將過往拍攝所得相片或錄影片段傳送予女童Q的朋友。本席認為這增加此一控罪的嚴重性。雖然被告人沒有將此一威嚇付諸實行,但毋庸置疑,他這樣的作為必定令女童Q精神壓力頓增。因此,本席將量刑起點上調6個月至兩年半(即30個月)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此一控罪,故此其刑期下調至20個月即時監禁。

至於第六項控罪(即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案情撮要顯示警方及後從被告人家中電腦搜得大量兒童色情相片及錄影片段,包括153段錄影片段及9,667幅相片。案情撮要已列出這些錄影片段及相片所屬的四個不同級別,亦講及它們的數目,本席不打算重複。簡單而言,涉及第三級及第四級(即最嚴重兩級)的錄影片段及照片,包括成人與兒童之間的性行為,及異常性行為等,這兩個級別的錄影片段及相片的數量亦為數不少。

本席有機會看過部分的錄影片段,當中其中一段包括被告人以手按著一名女童的頭部,無論是吩咐又或命令或要求,要求此一女童飲用或吞服他射出的尿液,此一錄影片段最令人不安,我們亦看到此名女童顯得非常之不安。錄影的片段亦顯示被告人與此一名女童進行性交,雖然沒有實質的證據指出此一名女童的年紀,不過從外表及其生理狀況看到,此一名女童亦屬於年幼。

從觀看的錄影片段中亦看到被告人涉及同一些男童進行性行為,包括撫弄對方的性器官及進一步的行動。在考慮到涉及物品數量及物品內容,以及此一項控罪最高的刑罰只不過是5年即時監禁後,本席信納合適的量刑起點是3年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他可以獲得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因此,就第六項控罪,他被判處兩年即時監禁。

至於第七及第八項控罪(即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控罪),此兩項控罪所涉及的女童都是女童Q。此兩項控罪所涉及的錄影片段顯示被告人搓弄及吻女童的胸部、撫弄女童下體及張開女童雙腿拍攝陰部等。這些製作,本席相信都是女童Q在庭上講及她在2011年至2012年期間多次與被告人非法性交過程的一部分。除了本席在處理第五項控罪時講及被告人曾經威脅將錄影片段分發予女童Q朋友外,沒有其他的資料顯示除自娛外,被告人會將這些物品與其他人分享。

本席在考慮過辯方大律師陳詞後,信納製作此等錄影片段的罪責應該比被告人非法與女童Q發生性行為的罪責更為嚴重。這些錄影片段相信實際上亦已經成為被告人的收藏品。眾所周知,這些物品存放在電腦上是可以存放一段非常之長的時間,對於任何一名參與這些製作的女童來說,這對於她們日後的影響可大可小,亦可以很深遠。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最高刑罰是8年即時監禁。基於以上所述,本席信納就第七及第八項控罪,每項控罪量刑起點都應該以3年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故刑罰亦下調至兩年,即24個月即時監禁。

就被告人所承認的第五、第六、第七、第八項控罪,他因此分別被判處20個月、24個月、24個月及24個月即時監禁。考慮到被告人所承認的四項控罪整體罪責後,本席頒令第五項控罪的8個月、第七項控罪的8個月及第八項控罪的8個月即時監禁與第六項控罪的24個月即時監禁分期執行。因此,就被告人所承認的四項控罪,他被判處總共4年即時監禁。

本席有機會參閱心理專家的報告,專家認為被告人重犯機會屬中、高。不過,專家並沒有機會看到本席在處理第六項控罪時所看到的錄影片段。本席亦有機會參閱被告人及家人呈上的求情信,他們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本席明白被告人家人的希望及感受,不過本席第一:既受上訴庭案例約束;第二,亦需顧及整體社會利益,本席相信保護老少免受非法行為是社會對法庭的期望。

在進一步考慮被告人在整件事件應負上刑責及他現在所面對的整體刑期後,本席信納就被告人所承認的四項控罪而被判處的4年即時監禁應與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三項非法性交罪的5年即時監禁分期執行。因此總結起來,就被告人在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三項控罪,及在席前承認的四項控罪,他被判處總共9年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