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控兩項控罪,被告人承認咗第二項搶劫罪之後,控方不起訴第一項罪名,即係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嘅呢一項控罪。
就搶劫罪方面,被告人係同意咗控方案情撮要。簡單嚟講,受害人係一名性工作者,喺2011年11月22日,佢曾經係接待過被告,被告亦都以1,000鈫嘅報酬要求受害人陪佢過夜,受害人最後係接受咗。被告喺第二朝早就離開,但係喺呢個早上嘅十點幾,被告喺相同嘅地區見到受害人,並向佢要求歸還嗰1,000鈫,受害人拒絕,被告就表現得好惡,要佢還錢,當時被告就曾經打開佢嘅公事包,受害人見到裡面有一支啡色手柄,類似手槍嘅東西,因為有人走近佢哋,被告就離開咗。喺同日嘅晚上,被告返回控方證人嘅呢個單位,即係受害人嘅單位,再次要求佢交番嗰1,000鈫,甚至攞咗一支都係啡色手柄嘅類似手槍物體就指住受害人,受害人想打電話求救,但就被搶走電話。喺咁嘅情況下,受害人感到害怕,並將身上嘅300鈫交咗畀被告,被告攞咗錢,又攞埋受害人手機就離開咗。後來,警方接報進行調查。
被告後來有打電話聯絡第三證人要求受害人係交出餘下嘅700鈫,否則就唔會交番個電話出嚟。受害人約被告喺油麻地警署嗰度交收,警員將有記認嘅錢幣畀咗受害人,被告有依約出現收咗700鈫同埋將手機交還,之後被告就被拘捕。後來警員喺被告屋企搵到有一支玩具槍,係氣槍嚟嘅,氣槍係會以氣體發射6毫米嘅塑膠彈珠,警員喺被告屋企都搵到有標靶、瞄準器、氣樽、其他嘅膠彈珠等等嘅有關證物。
被告今年44歲,案發時係並冇刑事紀錄。被告受過大學教育,並曾於政府化驗所工作。被告已婚,未有小朋友,但係事發之前佢太太係離開咗佢。本席係先取得咗精神科醫生嘅報告,兩位醫生都指出被告患有精神嘅症狀,犯案時係受到病情嘅影響,現時不需要住院,但係佢必須要繼續接受藥物嘅治療同埋跟進。
代表大律師喺求情嘅時間提到本案嘅情況特別,被告係受病情影響而犯案,佢本身其實係有正當職業,否則唔會因為1,000鈫而去咁樣打劫。大律師指出,因為被告都喺呢個監禁嘅時間都有兩年,希望法庭甚至可以判佢係立即釋放。
表面上,本案涉及係用槍嚟到行劫,法庭一般係從嚴處理,甚至茆廣生嘅案例都並不適用於呢一類嘅打劫案。從辯方呈上嘅有關案例嚟睇,以假槍去打劫,刑期起點都會約為十年或者以上。本案嘅情況確實有特別之處,被告似乎主要係想攞番佢付出咗嘅1,000鈫,而用咁嘅非法方法取回,仲有兩次向受害人出示呢支玩具槍。一方面,法庭要考慮本案特別嘅情節,當然本案嘅玩具槍亦都唔係話好有殺傷力嘅嗰一種。但係另一方面,法庭亦都要考慮市民嘅安全同埋社會治安嘅保障。
有關於被告自己嘅情況,廖醫生嘅報告係有較為詳細咁樣提及佢嘅背景資料,睇嚟被告本來係一名有為青年嚟嘅,父親一早過身,家庭經濟有困難,母親精神病發,但係咁都冇影響佢嘅上進心,佢喺中七畢業之後,一方面工作、一方面係繼續讀書,最後得到中文大學嘅學士學位。但係到咗被告母親過身嘅時候,被告係受咗打擊而引發佢自己嘅精神問題。根據醫生嘅報告,似乎被告母親同佢嗰邊嘅親人都係有出現精神方面嘅問題。最不幸嘅係,被告同佢太太在服用西藥處理精神病呢一個問題上持有不同嘅意見,被告曾經為咗想迎合妻子,喺事發前係曾經停止服用西藥。被告冇服食醫生畀佢嘅藥物,可能係引起佢精神病反覆嘅原因。
喺考慮之後,本席係會以9年作為刑期起點,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嘅扣減,刑期會變成係6年。一般嚟講,被告人嘅個人情況、困難,並非係有效嘅求情因素,但係本席接納喺呢件案裡面嘅被告係受病情影響而犯案,法庭係應該作出考慮。最後,本席決定係將刑期減1年,因此刑期係5年。
被告受到病情影響而犯案,希望有關部門就佢嘅離職及退休金嘅安排方面可以能夠寬鬆酌情處理,當然呢個係有關部門嘅決定。更重要嘅係,希望被告喺佢家人嘅支持協助之下,可以積極依照醫生嘅指示係繼續服藥治療,以免將來係有更加嚴重嘅事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