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孔鍵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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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孔鍵允在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席前承認一項「營辦賭場」罪,違反《賭博條例》(第148章)第5(a)條,被判罰款50,000 元。上訴人不服判處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485/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8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48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3336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孔鍵允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11月14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11月1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3年11月19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孔鍵允在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席前承認一項「營辦賭場」罪,違反《賭博條例》(第148章)第5(a)條,被判罰款50,000 元。上訴人不服判處上訴。

2.聆訊時,上訴人放棄上訴,因此駁回。

3.上訴人受僱營辦賭博場所,該賭場位於一後巷的髮型屋,有十多人參與。警方搜得佣金1,350元及賭注640元。

4.裁判官指賭場並非街坊聯誼活動,而人數顯示頗有規模。上訴人有藏毒案底,沒有特別求情理由。裁判官指在其轄區通常是罰款一至兩萬元不等,判罰50,000元以為阻嚇。

5.本席在案例HKSAR v CHIU Hoi-po HCMA 457/2012指出,綜觀營辦賭場之判刑案例,通常為即時監禁或阻嚇性罰款;而監禁刑期由單一運作的數星期至較長、較有規模運作之3個月或更高不等。本席亦解釋審理上訴的法庭有權減刑或加刑,或判以監禁取代罰款。

6.上訴人表示不再繼續進行上訴,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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