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朝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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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2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44954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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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李朝禮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余焯文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 章)第38(1)條。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事發當日,第一證人駕駛客貨車在荔枝角道西行線行駛,時速約20至30公里,上訴人駕駛私家車後隨。第一證人準備由其行車線轉往右邊的行車線,因前車停低而相應停車,但感到車身搖晃。 4.到場警員(第二證人)檢視兩車損毀情況,客貨車車尾防撞杆及沙板損毀,私家車右前防撞杆及細燈損毀。 辯方案情 5.上訴人跟隨第一證人客貨車之後,兩車距離40至50米,但有階段出現盲點,後來才再見到客貨車。他知道第一證人準備切往右線,但第一證人在前路暢通無阻下無故剎停。他立刻剎車及扭左,但因路面濕滑及油漬而發生碰撞。他指現場路面相片(證物D1號)顯示有油漬。上訴人亦傳召作為乘客的妻子,支持其口供。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之口供。 7.裁判官指有關路段為直路,不信納盲點一說,而相片亦無顯示油漬,拒納上訴人之口供。 8.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9.上訴通知書所列舉理由如下:
10.上訴人聆訊前提交6頁的上訴理由。答辯人需要押後及要求訟費。因此,上訴人不依賴新增的理據。 新證據的申請 11.上訴人申請將警方之調查報告、相片及有關之文件呈堂,該些文件原審時並無採用或盤問。上訴人指他沒有律師,所以無用,但是他現在還是沒有律師,又會得用?在無合理解釋為何當初不用,或對推翻定罪有相關可能性下,申請被拒。 討論 12.上訴人指裁判官沒有理會地面濕滑及有油漬一說。其實,上訴人所呈遞的相片只是近距離拍得路面很小範圍,沒有明顯油漬,有賴他的口頭證供連結。即使路面有些微油漬亦很正常,路面濕滑就要特別小心。以本案速度而言,除非出現大量油漬,否則不會構成未可預期的特殊情況。 13.上訴人亦指對方無故停車或蓄意製造意外。在路上行車,前面交通可快、可慢、可停。上訴人知道第一證人準備轉線,而當時車速並非很高,本席看不見不能及時停車的辯解。 14.上訴人的警誡供詞指第一證人行車時使用手提電話,但原審時沒有指出或盤問,只一面之詞。 15.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並無不符合固有可能性或不合理之處。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