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牛偉儀

Case No.HCMA 498/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9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49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3年第124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牛偉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2013年10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13年11月2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3,000元及取消駕駛資格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於2013 年7 月23 日約下午6 時,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私家車登記編號SN9539沿宏光道左二線行駛,時速30 公里。他見到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登記編號RF6351停在前方的左一線。當他駛至距離的士約半輛私家車長度時,的士仍停在原位,但當他駛過的士時,卻與的士發生碰撞。他將車停下,見到的士已駛出左二線。

3.控方第二證人是的士上的乘客。她說她當時坐在的士左後座乘客位。她感到的士向右駛,然後停下1至2秒,跟著再繼續行駛。她指出發生碰撞時,的士是在行駛中,並非靜止。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作供說在碰撞前他的的士已駛進左二行車線,並停下約一分鐘。他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從後駛來,車身橫跨左二行車線及反方向的行車線,但後來卻向左轉,撞上他的的士的右車頭,接觸持續至的士的防撞欄卡著私家車的尾沙板,私家車才停下。

上訴理由

5.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綜合如下:

(一) 從案中的相片可以看出是私家車在他的的士停下後碰撞他的的士;

(二) 控方第二證人證供不可靠;

(三) 裁判官針對他及對他不公平;及

(四) 取消他駕駛資格的判罰明顯地過重。

兩車如何碰撞

6.上訴人的理由(一)其實就是案中的主要爭拗事項。他指出,案中的相片顯示出是私家車撞他的的士。他特別以相片(11) 及 (12) 來強調,兩車碰撞時的花痕由淺至深及最後私家車卡著他的的士的車頭,充分證明是私家車撞他的的士。上訴人亦要求本席留意在相片(3)中,他的的士的車轆是扭向右邊的,而他是停了約一分鐘,私家車才撞他的的士。

7.本席很細心觀察了相片上的碰撞花痕。本席同意上訴人所說私家車車身上的花痕是由淺至深的,但這卻正正證明是由上訴人的的士從左一線駛至左二線而引致碰撞的。從相片(7) 可以見到私家車的車尾是比車頭離開的士較遠的,如果上訴人的的士是靜止而不是向右邊駛出引起碰撞的話,私家車身上的花痕不會是越來越深而是會剛剛相反,及其車尾不會比車頭離開的士遠。還有一點本席留意到的,就是既然上訴人已把的士從左一線扭出,而他車上載有乘客,他可立即把車開走,根本就無需要停下一分鐘之久。他的說法明顯地不合理。

8.其實這一個上訴理由直接涉及裁判官的事實裁定。他是細心地分析和考慮了案中的證供後,才信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和接納他們的證供。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合乎情理和邏輯。

9.上訴理由(一) 不成立。

控方第二證人的可信和可靠性

10.上訴人特別指出,他不知道控方第二證人因何在法庭上說謊。上訴人說意外發生後,控方第二證人把她的聯絡資料給他,及說會作他的證人,但在作供時卻沒有說真話,並且誣告他的的士走遠路。上訴人又進一步說,控方第二證人下車前,給他200 元而當時的士收費錶上的車資只是71 元。他因為心存感激,所以在法庭上沒有攻擊她的證供。其實從這幾點已經可以看出,上訴人的證供根本就非常的不合情理。

11.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獨立證人,而她的證供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互相吻合。如上文所述,裁判官是細心考慮了案中的證供後,才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同樣地裁判官也是充份地考慮和分析了有關的證供才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這案件中的事實裁定是完全合乎情理和邏輯的,及無須加以干預。

12.上訴理由(二) 不成立。

裁判官不公平

13.上訴人投訴裁判官針對他及對他不公平。他所持的理由是開始審訊前裁判官吩咐他坐好一點,而在審訊中裁判官不批准他盤問有關控方第二證人事發時是否穿著旗袍的這一點,及不批准他傳召警員到庭講出他對警員所講述的意外經過。

14.本席認為裁判官並沒有犯錯。他有責任確保在法庭之內的人遵守法庭規則,所以他有權吩咐上訴人坐姿要端正。控方第二證人穿旗袍這一點與案件無關,而上訴人對警員所講的案發經過根本就是聞說證供。

15.上訴人對裁判官的攻擊是完全沒有理據支持的。上訴理由(三) 不成立。

判罰過重

16.上訴人指他過往沒有不小心駕駛的記錄,因此判罰他取消駕駛資格是明顯地過重。

17.從聆訊謄本可看出,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之後,不斷重申自己是不認罪的,及堅持不求情。由此可見他就他所犯的錯是完全沒有悔意的。

18.話雖如此,本席認為本意外發生過程是極其普通的不小心駕駛。在上訴人沒有過往相同的記錄下,取消他的駕駛資格是明顯地過重及是法律上錯誤的。

19.答辯人亦公正地指出,在本案的情況下,取消駕駛資格8個月是偏高及有下調的空間。

20.在上訴聆訊當天,本席已命令暫緩執行取消上訴人駕駛資格的命令。當時上訴人已被取消駕駛資格兩個多月。本席認為這已足夠令上訴人知道在道路上小心駕駛的重要性。本席批准上訴人的判罰上訴,將取消上訴人駕駛資格的命令撤銷,但罰款3,000元的判罰則維持不變。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