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翹亦

Case No.HCCC 350/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5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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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翹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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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3年10月22日上午10時1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r CHEUNG Man Kwan, Bobby,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Siu M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施明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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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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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係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涉及毒品係0.92公斤嘅氯胺酮。被告係承認控罪同埋同意控方嘅案情撮要。

簡單嚟講,被告喺2012年12月23日下午嘅時間,係被警員截停搜查,咁喺佢攜帶嘅袋裡面係搵到控罪所指嘅毒品。

在警誡下,被告係坦白承認話,佢係因為需要錢,而幫人運毒嘅。喺後來嘅錄影會面之中,被告進一步透露咗交收毒品嘅細節。

被告今年21歲,係香港出生,以前做過運輸嘅工作,月入有大約九千鈫。佢未婚,同家人係住喺黃大仙嘅。

代表大律師喺求情嘅時間提到,被告係有專注力不足嘅症狀,咁所以就算會考嘅時間,都未能夠取得任何嘅分數。

被告自己同家人亦都有呈上咗一啲嘅信件,係求情信嚟嘅。咁被告嘅母親特別提到,佢9歲嘅細女患有過度活躍症;佢亦都提到,其實被告幼年嘅時間,似乎都有相同嘅問題,但係佢當時就唔識得處理,令到被告同家人嘅關係比較疏離,因此一啲嘅損友係有機可乘。

根據案例指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2009] 1 HKLRD 1),呢個數量嘅毒品係屬於12至14年嘅範疇。考慮到毒品嘅呢個數量,本席係會以13年作為刑期嘅起點。本席會因為被告承認控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會變成係八年八個月。

上訴庭已經多次指出,針對販毒案呢一類嚴重嘅罪行,年紀輕及冇刑事紀錄就並不構成有效嘅求情因素。喺本案嚟講,被告來自一個正常嘅家庭,佢自己並非吸毒者,雖然成績唔好,都盡力去參加會考,亦接受建造業嘅訓練,本席都相信佢唔係話嗰啲無藥可救嘅販毒人士。被告相對都係年輕,以往冇刑事紀錄,第一次係面對比較長時間嘅監禁,亦都考慮到佢嘅家庭背景同家人嘅情況,本席係會酌情將刑期再減8個月。

今次被告面對嘅監禁刑期會係頗長嘅一段時間,但亦都可以視為畀被告反省同埋再學習嘅機會,懲教署近年都積極注重呢個在囚人士嘅復康同埋職業訓練。我希望被告喺失去自由嘅同時,能夠痛定思痛,可以嘅話係再讀書、進修,同埋搵到適合自己嘅訓練課程去參加。喺刑滿之後,社會上亦有幫助釋囚人士嘅機構,可以協助佢係重新立足喺社會。希望被告珍惜法庭額外扣減呢8個月嘅鼓勵意義。香港更加需要係嗰啲腳踏實地去工作嘅人,而唔係嗰啲想一步登天嘅人士,亦都希望被告嘅家人係可以繼續支持佢去改過。

因此,刑期係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