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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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梁志霞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控罪,罪行詳情指她於2013年4月29日至2013年5月3日期間,和一名稱為「李創成」的人串謀使用一張看來是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本票和一封看來是由中國銀行有限公司發出的信件,意圖誘使中國銀行一名職員(石嘉希)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以致對該石嘉希或其他人不利。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667/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6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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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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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10月17日上午11時36分
出席人士: Mr Daniel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UNG Kam-ch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李黎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使用虛假文書(Conspiracy to use fals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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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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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梁志霞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控罪,罪行詳情指她於2013年4月29日至2013年5月3日期間,和一名稱為「李創成」的人串謀使用一張看來是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本票和一封看來是由中國銀行有限公司發出的信件,意圖誘使中國銀行一名職員(石嘉希)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以致對該石嘉希或其他人不利。

2.案情透露:被告人在2013年5月3日早上從羅湖進入香港,然後前往上水一間中國銀行,把控罪書所指的一張本票存入一個戶口裡。被告人當時呈交了該張本票和控罪書所指的信件予銀行職員(石嘉希)。該本票是開給被告人,銀碼是5,000,000美元,要存入一個並非被告人名下的戶口(是一間公司的戶口)。銀行職員核對被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查看有關證物後,認為該些證物是虛假文書,並且報警。警方到來把被告人拘捕。起初被告人在被捕時說是公司指示她把該張匯票存入香港,其後她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被捕時所說的並非真話,而且根本沒有一間公司指示她存入該張本票。她承認是由一名叫李創成的男子指示她把該張本票存入中國銀行、他以借給她30,000元人民幣作為條件及她清楚知道該張本票是虛假的。

3.法證的化驗師檢驗過該張本票,認為它品質差劣–本票兩面均以噴墨打印方式列印、證物上的兩個簽署是列印出來,並非書面簽名。控方證物的本票的右上角有兩個不同的日期。中國銀行職員陳小姐檢驗過該張本票和有關的銀行信,證明均是虛假的–­本票的格式不在香港使用;本票上的銀行編號、分行代號不正確;本票上的簽署旁沒有職員印章。有關那封銀行信,陳小姐指中國銀行不會發出這種信件,她也指本票號碼和抬頭人後的號碼不正確,而且信中所指的中國銀行分行地址不正確(中國銀行沒有該分行)。

4.被告人現年50歲,內地人,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簡單介紹她的個人背景和家庭背景,並向法庭指出她這次犯事是因為家庭經濟問題。因為那位李先生說只要她去香港把那張本票存入銀行,便會借300,000元人民幣給她。辯方律師指出本案的本票品質差劣,而且被告人在犯案過程中出現很多錯漏百出的情況,因此基本上不可以騙過銀行,成功率近乎零。辯方律師也指被告人直至現在還未收到300,000元人民幣的借貸。

5.辯方律師呈遞了兩宗案例給法庭參考,第一宗是楊莊溢(CACC 394/2006),第二宗是黃斌(CACC 525/2011)。簡單而言,兩宗案例主要談及考慮判刑時要考慮犯事者的犯事手法是否精密(例如虛假的本票、匯票的仿真度有多高),銀行接收這些虛假文書會受到多大的風險。一般而言,以3至4年監禁作為考慮刑期。本席也在法庭上向辯方律師提及一宗非常近期的案例,案件涉及一名埃及人 Elman Souri (CACC 165/2012)。該案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法庭判處5年監禁,而其對刑期的上訴也被駁回。相比本案而言,該案涉及的情況較為複雜,而且該上訴人參與的程度也比本案的被告人為多。

6.該案證供顯示確有一張真的本票存在,而該上訴人嘗試製造一張類似的本票,也在香港成立一些公司,而且名稱和真本票的收款公司名稱相同。後來該上訴人發現該張真本票的收款人公司名稱其中一個字的串法出現錯誤(“development”的“P”字後多出“E”字),他採取行動把他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的名稱都由原先“development”改為“developement”,以配合真本票上的收款公司名稱,希望藉此把錢存入他的公司戶口。

7.上訴庭認為就該宗案的複雜程度和計劃的周詳程度而言,5年監禁的量刑是恰當的,因此駁回刑期的上訴。

8.就本案而言,對被告人不利的是銀碼涉及5,000,000美元,而埃及人一案中所涉及的都只是4,000,000美元。上訴庭在埃及人一案中認為有國際性這個因素要考慮,而本案被告人來自內地,而且承認在內地接觸李先生而取得這些虛假文書去香港存入銀行,因此有跨境的因素存在。被告人是內地人,她這次來香港毫無疑問其唯一目的就是犯案–把虛假本票上的那筆錢存入一個中國銀行戶口。這些均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

9.但是本案也有對被告人有利的地方–她的參與程度不高。相比其他案例,例如她沒有參與成立公司,藉此把那些匯票或本票的錢存入其中,而她只是把本票帶來香港去銀行櫃枱存錢入戶口。被告人在案中所做的事情不多,而且所用的本票製作頗為粗糙,而案情也顯示銀行職員因此從初接觸時已即時不相信這些是真文書並因此報警。

10.考慮了上述情況和權衡了各種因素後,本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應該是3年監重。在 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並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後扣減三份一,最終的判刑是2年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