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智宏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535/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3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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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冼智宏 (第一被告)
  陸俊聲 (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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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29分
出席人士 : 律政師檢控官羅天瑋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耀榮律師行律師鄧耀榮先生,代表第一被告
控罪 : [1] 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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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相關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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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2013年3月1日晚上,警察在荃灣街巿街一帶進行掃毒行動,有一輛私家車停泊在街巿街53號外面,第一被告坐在司機座位,第二被告坐在前排乘客座位,警察搜查二人。第一被告的褲袋內有一個紙袋,載有內含0.20克氯胺酮的0.24克粉末,第一被告承認管有毒品罪(第一項控罪)。第二被告承認販運毒品罪(第二項控罪)。本席早已處理了第二被告的判刑。

第一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

2.第一被告現年32歲,中一教育程度,曾犯不同罪行,包括2004年的一宗管有毒品罪,被判罰款。因父母早已各自再婚,他與三名姊姊自少便由祖母照顧。他曾有一名私生子,但與母子已沒聯絡。他現與一名姊姊同住,自2013年6月起在一間運輸公司當貨車司機,月入$13,000,他的僱主來信表示對他的工作表現滿意,他的三名姊姊及父親亦來信為他求情。

3.他自3月初案發當日被扣留至6月初,另在9月份因小便樣本對毒品呈陽性反應而被扣留14天索取戒毒所報告。自9月27日至今天(11月27日),抽樣進行的小便樣本對毒品均呈陰性反應,同期間的進一步感化官報告認為有新證據反映他的思想有正面的改變,犯案是因為捲入感情的三角關係,錯誤地以為借助毒品可以解決煩惱,感化官現建議本席考慮12個月的感化令,另加特別條款,即其工作與居住情況須接受感化官指示、不可吸服毒品以及隨時提供小便樣本進行毒品檢驗。

本案判刑

4.本席認為感化官的觀點可取,按此領令。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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