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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2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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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Mr Eddie Se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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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Bok Tin Yuen,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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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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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孔倬祈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1月14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又新街與建業街交界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0.61公斤可卡因的1.00公斤粉末。
承認事實
於2013年1月14日約下午4時50分,警務人員在元朗又新街近建業街截查正要離開一部的士的被告人。在被告人手抱著的一個環保袋內,警務人員找到一廁紙筒,內有一個可再封膠袋裝有控罪所指的毒品,即內含0.61公斤可卡因的1公斤粉末。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阿倫給他2,000元把這些可卡因由荃灣帶到元朗。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進一步承認他是依照阿倫的指示到荃灣拿了涉案的可卡因及到達元朗中心準備進行交收時,收到進一步的指示把毒品帶到金祥坊露天停車場,但途中被警察截查。
涉案毒品的估計零售價為1,307,00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兩項刑事紀錄,都定罪於2012年5月9日,其中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他被判處進入戒毒所。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18歲,案發時則為17歲。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因為犯事被判處進入戒毒所,所以沒有完成中四就輟學。他曾任職汽車工人,案發時是一名糖水店學徒,月入約8,000元。他的父親是一名工程師,母親是普通話導師,家境屬小康。他有一名19歲的姊姊在英國唸大學。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認識了阿倫約一年,及在今年1月時再遇上阿倫而被他利用犯案。他當時不知有這麼大量的可卡因,現在已感到非常的後悔。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及與警方合作,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根據AG & Rojas([1994] 1 HKC 342),上訴法庭在R v Lau Tak-ming & others([1990] 2 HKLR 370)就販運海洛英鹽酸鹽所訂下的判刑指引,適用於販運可卡因。如可卡因的份量為400至600克的話,判刑基準為15至20年監禁。本案涉及610克可卡因,因此判刑基準應為約20年監禁。
上訴人成長於一個正當的小康家庭,但這麼年輕就犯下如此嚴重的罪行,實在令人惋惜。被告人更有一項同類罪行的前科,這都只可以怪被告人自己沒有珍惜及利用他的有利條件去創造一個美好的前途。
毒販利用青少年犯毒的案件有越來越多及越來越猖獗的趨勢,法庭必須給予社會一個訊息,就是這些毒品及犯案的青少年都不會得到輕判,以收阻嚇的效果。被告人雖然年輕,但並不屬於法庭於判刑時需作特別考慮的極度年輕(即extreme youth)。本席看不出有任可理由不遵照判刑指引,遂採納20年監禁作為判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13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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