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港明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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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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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三名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在案件開審當天,第一和第三被告承認控罪,並同意和控方合作,提供口供指證第二被告。在這樣的情況下,第二被告亦承認控罪。本席因應第二和第三被告的年紀,索取包括勞教中心、教導所和感化官等報告,並押後判刑至今天11月15日。 2.控方案情指出,2013年7月15日晚上約9時50分,姓高的受害人行經黃大仙東頭邨旺東樓外,發現男子甲近距離跟著他。男子甲截停受害人,並且說他的「大佬」想和受害人談話。受害人亦同時發現男子乙和男子丙,站在受害人身後不遠處。 3.男子乙突然走向受害人,用左拳打受害人右眼眉近眉角的位置。把受害人所戴的眼鏡亦打在地上。受害人感到頭暈,右眼眉正在流血。男子丙隨即襲擊受害人的左眉,引致受害人跌倒,使受害人右手踭擦傷和流血。男子甲和男子乙繼續把受害人拳打腳踢,長達四十至四十五秒之久。接著男子甲以兇惡的語氣,命令受害人交出身上值錢的東西。受害人被逼交出他的手提電話、一個內有身分證、回鄉證、銀行卡、八達通卡、鎖匙和現金$70元的銀包。 4.受害人交出身上的財物後,男子丙叫受害人跟他們去見他們的頭領。當他們行到柏東樓外的天橋,三人便沿著東頭村道逃離現場。 5.受害人報警及到醫院治理。受害人的傷勢包括上背、面部和雙臂有觸痛、發紅和擦傷,而右眼眉有裂傷。 6.經調查,特別是在察看有關的閉路電視後,警方在2013年7月17日在美東邨第一被告的住所內拘捕第一被告;在7月18日在竹園邨拘捕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在警誡下,第二被告說「我冇打劫,我凈係企埋一邊睇。」第三被告承認第一被告指示他和男子乙毆打受害人和搶去受害人的財物。 7.2013年7月22日,受害人在認人手續中指證第一被告便是男子丙,而第三被告便是男子甲。 8.稍後,在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承認當男子乙和第三被告毆打受害人時,他在案發現場。 9.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10.第三被告在他的母親陪同下進行錄影會面,並且承認下列事項:
求情理由 11.第一被告現年24歲,中五程度。第一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和協助警方。在今年10月24日,代表第一被告的大律師已經寫信給控方打算認罪和做控方證人。辯方大律師說,第一被告和另外兩名被告都願意向受害人付出總共$2,000元的賠償。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會各自賠償$700元,而第三被告則是$600元。第一被告呈上他以英文撰寫的求情信,說他感到懊悔和向受害人道歉。第一被告的父親亦在法庭支持第一被告,亦呈上一封求情信。他對第一被告犯案感到痛心和難過,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使第一被告能夠重投社會,重新做人。辯方大律師引用上訴案例,特區訴古國偉等CACC 14/2012,認為三年三個月是合適的刑期起點。辯方亦指出,第一被告在認罪後提供口供指證第二被告,亦引用特區訴吳錫雨(譯音)CACC 178/2000,希望法庭能夠給予第一被告百分之四十的刑期扣減。 12.雖然有關報告建議法庭判第二被告入教導所,但代表第二被告的大律師則陳請法庭應該判第二被告入獄。第二被告在擔保期間干犯其他刑事罪行,將會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刑。第二被告亦涉及一項與年紀在16歲以下女士非法性交罪。第二被告亦因為第一和第三被告的口供而改變不認罪的決定。第二被告的父親和家姐今天亦到庭支持第二被告。 13.第三被告現年十五歲多,他在一個不愉快的家庭環境下長大。第三被告年幼,受其他被告影響而犯案。第三被告沒有得到金錢利益干犯本案,辯方大律師認為是愚不可及。第三被告並沒有前科,他在被拘捕後到9月17日才得到保釋,已經還押了兩個多月。第三被告希望能夠成為髮型師,亦呈上兩封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他知道母親雖然腰頸都痛,母親亦願意和家姐到來探訪自己。第三被告認為和家人感情要好,他會自我反省。第三被告感到後悔,會做一個好榜樣給兩個弟弟,亦向受害者道歉。他希望能夠入正生書院,改過自新。一間髮型屋的東主亦願意繼續聘請第三被告為學徒。 判刑 14.三名被告夥同犯案,第二和第三被告在他的錄影會面中,指證第一被告是主使人。第一被告指使第二和第三被告幫手毆打受害人,而第一被告亦有毆打受害人。但各自被告的警誡供詞只能適用於各自被告,不能適用於其他共犯。在控方所準備的案情摘要中,受害人指出第三被告是男子甲,第一被告是男子丙。這亦間接地說出第二被告便是男子乙。男子乙是首先毆打受害人的人,接著男子丙襲擊受害人,令受害人跌在地上。男子甲和男子乙再對受害人拳打腳踢,這個過程都顯示三名被告根本都有參與毆打受害人。第三被告人年紀最經,但卻以兇惡的語氣命令受害人交出財物。他們三人用搶回來的手提電話轉售的金錢一起吃飯。警方不能找回受害人的其他失物。 15.搶劫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可以是終身監禁。第一和第三被告在認罪後,明智地向警方提供協助,這亦令案件能很快地得到完結。打劫罪是例外罪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法庭可以毋須索取報告,對年紀在21歲以下的被告直接判刑。但法庭亦會索取報告作為參考。 16.第一被告現年24歲,中五程度,有三項定罪。在2010年8月因為販毒罪而被判入獄16個月,在2011年4月出獄。姑勿論第一被告在承認控罪後,對警方提供的合作是否直接有力令第二被告改變立場,但第一被告確實有協助控方。在沒有使用武器情況下打劫的判刑定罪,並沒有判刑指引。本案涉及三名兇徒,而在打劫期間,受害人被兇徒拳打腳踢而受傷。這一方面和上述古國偉的案情有所不同。 17.三名被告協商後各自願意賠償受害人,這顯示他們的悔意。在考慮本案案情和前述上訴庭的案例,就第一被告,本席以三年半作為起點。本席同意第一被告因認罪和協助警方的情況下,應該得到較大的刑期扣減,因此把判監減至26個月。第一被告願意賠償受害人$700元,本席亦頒下這個賠償令,而賠償金額亦需要在一星期內交付。 18.第二被告現年18歲,有關報告建議第二被告進入教導所。第二被告在2012年12月因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被判入獄5星期。第二被告亦牽涉在其他刑事罪行,包括聲稱三合會人士和與16歲以下女子非法性交罪。雖然有關報告建議第二被告入教導所,但本席認為因本案的案情嚴重,而第二被告已經是十八歲八個多月的年紀,再加上第二被告亦因應其他在裁判法院的定罪而會被判罰,因此本席同樣地以三年半作為起點。第二被告是因為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對警方合作而改為認罪。雖然是遲來的認罪,但本席仍然給予最高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判第二被告入獄28個月。第二被告亦願意賠償受害人$700元,本席因此頒下賠償令,而這個賠償金額同樣地需要在一星期之內交付。 19.第三被告年紀是十五歲多,有關報告建議第三被告進入勞教中心。本席認為法庭應該以更生年青犯人的立場去處罰第三被告,亦相信第三被告在自己家人的支持和鼓勵下會重新做人,不再犯事,亦在髮型師這個職業上有所發展。因此本席判第三被告入勞教中心。第三被告願意賠償$600元給受害人,本席因此頒下賠償令,而這個款項需要在一星期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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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