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聶洛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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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8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8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31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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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兩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42(1)(a) 條,分別處入獄6和12 個月,同期執行,合共12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原審主任裁判官馬漢璋在其書面判詞內表示(斜字由我加上):
原審量刑 3.接著是他對本案的量刑:
本上訴 4.上訴人就這次上訴向本庭來函表示,自己還是職業學院船舶與輪機工程系學生,完全服畢本案刑期的話,就會趕不上最遲2013 年12 月31 日應考的上海海事局船員考試,而且不能正常畢業,會嚴重影響家裡原來已「不是很富裕」的經濟狀況,同時也會傷透了年邁多病的奶奶的心。上訴人指自己乃一時魯莽,來港的目的只是想感受一下本地文化、增加自己的閱歷。他希望法庭能給他減刑以盡快回鄉。 分析 5.如果上訴人所言屬實,來港只為一天旅遊,那麼他的行為,可反映出的實非一時魯莽,而是對規章制度的毫不尊重、對法治的藐視。再說,就算今天,上訴人在我席前,也仍然就電子機票是真是假一事支吾以對,不肯直接回答,可見他並沒有真誠悔意。 6.香港的出入境制度,有需要嚴守,不能被肆意破壞。上訴人提出的減刑理據因此也不能成立。 7.令我費解的是,主任裁判官何以認為第一項控罪的「性質較輕」。事實上,他指上訴人在該項控罪「假稱來港的目的為過境往印尼,不涉及旅行証件或入境者的身份姓名」,是不對的。第一項控罪的罪行詳情已列明,上訴人的虛假陳述,除了來港目的之外,還訛稱自己為「程松濤」,方法當然就是借用別人的護照了。 8.與此相比,為出境(不是入境)而簡單出示借來的護照,亦即第二項控罪所指的訛稱自己為「程松濤」,該項控罪的嚴重性應該較輕 – 如果勢必要這樣區分的話。所以,裁判官是倒轉了兩項控罪的輕重。 9.總括而言,主任裁判官的量刑,確有令人難明之處,整體刑期則絕非過重。事實上,繼Yim Lee Kuen案之後,透過使用假護照向入境處人員作虛假申述,又或借用他人的護照作同一用途,有較多的個案都以較低的18個月作量刑基準(指審訊後)。裁判官對第二項控罪的判罰,因此並無特別,第一項控罪就罰得更輕。 10.最後,我不認為有需要調整兩項有關控罪的刑期以更正裁判官的錯誤。有關的錯誤並未對上訴人構成不利。 判決 11.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羅心怡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