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ani Yudanings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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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8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8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31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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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馬漢璋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身為一名遣送離境令對她有效的人而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38AA(1)(b)及38AA(2) 條,處入獄14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背景 2.上訴人在2006 年11 月23 日從印尼到港,出任家庭傭工,為期兩年,但有關的合約在2007 年3 月17 日提前結束。之後,上訴人獲准以訪客身份延期離港至2007 年4 月20 日,跟著卻不知所踪,直至2009 年12 月15 日才向入境處自首。同年同月30 日,入境處向上訴人發出遣送離境令,在2010 年1 月5 日送達。2010 年1 月16 日,入境處准許上訴人以「臨時身份證明書」(俗稱「行街紙」)自由外出,但不准工作。當時,上訴人已被拘留33 天。 案情及原審判決 3.以下是裁判官書面判詞的節錄:
本上訴 4.上訴人沒有律師。她陳辭指自己從鄰居那裡得悉,十三歲的女兒在印尼染病,很需要醫藥費,加上她在香港的生活出現困難(政府發放的津貼未到),才在一時情急下找朋友幫助,被介紹到涉案的餐廳工作,當時只是被捕前一天。上訴人指自己知錯,希望法庭輕判。 判決 5.裁判官援引的Usman Butt案,是直接與判罰違反《入境條例》第38AA(1)(b) 條有關的案例。上訴法庭在該案說明,15 個月是認罪後的一般應有刑期。換言之,裁判官在量刑時沒有出錯。反之,上訴人在我席前提出的各項理由,實非有效的減刑或上訴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