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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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3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63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36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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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處入獄8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2013年9月14日晚上7 時,本案女事主在馬會投注站剛買過彩票,手上還拿著100 元現金,卻遭戴上口罩的上訴人突然搶去。見狀,一名馬會職員及一名男投注者立即展開追截並成功把上訴人在投注站門外逮住。上訴人在警方到場後承認犯案。 原審裁量 3.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在他的書面判詞表示:
本上訴 4.上訴人來信向本庭表示:
5.在庭上,他又表示,自己有精神病,但會改過。 討論及判決 6.正如裁判官指出,一般的掠奪式盜竊,法庭會以12 個月為量刑基準。如果案情嚴重(例如有拉扯或跌倒),又或涉及慣犯,更會相應提高。被盜物品的價值反而是次要。還有,裁判官亦指出,上訴人有相關的前科,對上一次因盜竊罪被定罪兼處入獄是2013 年3 月,不過六個月後又犯下本案。因此,裁判官的量刑是合適的。上訴人沒有有效的上訴理據。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羅心怡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