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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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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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高文福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控罪詳情指他於2013年7月8日,在香港九龍石硤尾九江街157B號地下外,企圖搶劫黃淑敏。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凌晨時分,受害人(黃淑敏)單獨步行回家。到達九江街157B號地下外,被告人突然在她面前出現,說一些她不懂的說話,然後用力拉扯她的手袋。雙方因此發生糾纏。被告人在這段期間用一把19厘米的剪刀刺向她十數次,令她雙臂及背部受傷流血。在糾纏期間,受害人不斷呼叫求助,最終失去平衡跌在地上。他們的糾纏驚動了一名途人。這時候,被告人因搶不到受害人的手袋而逃走,途人則加以追捕。被告人突然轉身,用利剪指向那位追捕他的途人,叫對方停止追捕。當時還有4名小販管理隊的人員目擊事件並加入追捕。最後被告人被制服交予警方處理。被告人所使用的剪刀在現場檢獲。 3.其後受害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她分別在左前臂受到3處割傷、右前臂有2處擦傷、背部有2處擦傷,左前肩也有擦傷。醫生替受害人左前臂三處的傷口缝了11針。經觀察一日後,受害人於翌日離開醫院。被割傷的地方並沒有傷及手筋腱、神經線或者血管。 4.被告人是一名越南人,現年43歲,過往有4項刑事紀錄,但與本案性質不相同。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後,向法庭指出被告人現時是酷刑聲請的申請人,他在香港暫時沒有接受任何經濟支持。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案中的剪刀是被告人當晚在深水埗的地攤拾獲的。 5.辯方律師強調本案受害人沒有財物損失,雖然她有受傷,但並非永久性的傷害。辯方律師也向法庭指出被告人使用剪刀傷害對方,只是為了擺脫對方的糾纏。但本席向辯方表明,依法庭前的證供,本席不接受這一個說法。因為案情透露被告人當時是用力拉扯受害人的手袋,雖然案情提及到他們有糾纏,但沒有任何證供顯示受害人當時是想捉住被告人。而從案情來看,很明顯兩人是在拉扯受害人的手袋。本席也向辯方表明願意聽取進一步的證供再作考慮。辯方律師聽取了被告人的指示後,向法庭表示不會傳召任何證供。 6.基於被告人所同意的案情,本席唯一的結論就是被告人當時是強搶受害人的手袋。當對方反抗時,他便拿出一把19厘米長的剪刀刺向對方。他的目的明顯不過,就是要搶到對方的手袋。案情顯示被告人未能成功,也驚動了其他途人,他發現事敗後才逃走。當途人追捕他的時候,他曾經嘗試用利器指向對方,著對方不再追捕。 7.從情節上而言,本案是非常嚴重的案件。毫無疑問,這是一宗持械行劫。被告人並非只是手持武器去威嚇對方,而是隨時會使用這武器傷害對方。本案的被告人正正就是這樣,利用一把利剪傷害受害人,令她在醫院接受縫針手術。雖然她受的傷並非永久性的傷害,但本席相信這是她的幸運,與被告人無關。被告人絕對有意圖去嚴重傷害對方。 8.在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再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考慮到本案的案情,本席以6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最終判刑是4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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