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芬芳

Case No.DCCC 907/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0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9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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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侯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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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11月22日上午9時4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Karen YUE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g U-ock Edward,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許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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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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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破壞誠信的盜竊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兩項盜竊罪。第一項控罪指她於2005年6月12日至2008年4月24日間,偷取屬於靈福堂的財產,金額為$260,504.30,第二項控罪指她於2006年7月23日至2007年12月4日間,偷竊靈福堂的財產,金額為$58,444.50。

2.案情透露:被告人是該教會的幹事,她的職責包括處理教會收到的捐款和學費,而那些學費是教會開辦的補習班得來的。教會在2008年的一次核數時發現了這個問題,而被告人也向教會承認在上述控罪所指的時間裡盜取了控罪所指的金額。在2008年5月15日,被告人向教會辭職,也就事件向教會表示懺悔。至2011年3月左右,被告人已向教會全數清還所偷竊的款項。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被廉政公署拘捕。

3.被告人現年34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法庭替被告人索取了一份社會服務令的報告,報告建議被告人做社會服務,時數為170至240小時。

4.辯方律師在求情時向法庭簡介了整件事情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括來講,被告人偷取教會的金錢是因為媽媽患上腎病,家中為此借了錢替她治病,由於要還款及籌措醫藥費,被告人因而出此下策。事件曝光後,教會曾開會商討如何處理這件事情。教會在2008年5月25日的大會作出議決,認為犯罪者若認罪,教會便會寬恕及接納。教會的同工和被告人家人協商還款事宜,教會並已諮詢法律意見,但認為現階段毋須報警。教會也成立了輔導小組去跟進此事,也願意接納和幫助挽回犯錯者。雙方達成了協議,把所偷的款額歸還。被告人在這段時間裡轉到東華東院工作,其後也在超級市場當兼職收銀員,最終在2011年3月把所欠的款項悉數清還。

5.事情似乎應該在2011年了結,為何被告人仍會在2012年被廉政公署拘捕?本席就此點查問過辯方,辯方向法庭表示事後有一位教友認為事件中可能有人涉及貪污,於是向廉政公署舉報。被告人在舉報後被拘捕,因此出現了本案。

6.就涉及違反誠信這一類的罪行而言,在一般案例中是需要判處監禁的。如果根據被告人所盜竊的款項,考慮的刑期在兩年監禁左右。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有特殊的地方:(一)被告人的盜竊並非為個人的享樂或者不良嗜好,而是因為媽媽的病要去籌錢、還款及支付醫療費,因而犯下本案;(二)事件本應可以告一段落,但因為有人向廉政公署舉報才會出現本案;(三)被告人在事後盡力歸還偷去的款項,而且款項也在2011年3月悉數清還;(四)考慮到被告人的背景和大量求情信均指出被告人是一個好人。

7.考慮到上述原因,本席認為本案是一個特殊情況,可以令法庭不根據案例所指定的刑期作出判刑。本席頒令被告人覆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須於一年內完成。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