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張育強被控以下罪行:第一項係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及(2)條;第二項控罪係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嘅第118(1)條。
被告人喺裁判官嘅席前認罪同埋同意案情之後,交付嚟高等法院原訟庭判刑。
睇番案情,兩件事件都係牽涉同一個受害人嘅,好耐以前發生㗎喇,因為係1989年12月28日,當日喺凌晨或者朝頭早喇,6點鐘嘅時候,喺啟業邨對開一個空地度,當時嘅受害人就係行緊,咁有兩個人就喺後邊趨前去行埋佢度,其中一個就係有刀嘅,一個就係揞住佢個眼同埋揞住佢個口,咁仲叫佢就唔好喐,就話如果唔係就會用刀捅佢。咁跟住就話畀佢聽,就話凈係攞佢啲財物嘅啫,咁兩個男子就將個受害人夾硬捉咗上一架私家車度,咁當時架私家車已經有第三個人喺度,嗰個人就係個司機嚟嘅。咁個女受害人一上咗車,架車就即刻開喇。咁一開車嘅時候,個受害人個頭就畀人撳低,咁其中一個嘅犯人就係倒緊一啲液體落去一啲棉花度,就揞住佢個面,咁跟住個受害人就失去咗知覺喇。到佢醒番嘅時候,佢發覺佢自己喺一架貨van入面,就唔知自己喺咩嘢地方,就覺得係眼痛,睇唔清楚。咁喺架貨van上面,當時呢一啲嘅賊人就要佢講出咗佢嗰個自動提款卡嘅密碼,咁佢講咗,佢講完之後,兩個賊人就離開咗,就留番第三個賊人就係喺嗰個車上面。
呢個第三個賊人就即係其實係被告人你喇,咁呢個被告人你當時就係喺架車上面係強姦咗呢一個嘅受害人,咁喺你強姦佢之前,你係用刀嚟割開佢嘅胸圍同埋佢嘅內褲。喺強姦完呢一個女事主之後,被告人你就係用一個廁紙係幫佢抹佢個下體,因為被告人當時係冇用到避孕套嘅。
大概十五分鐘之後,另外嗰兩個嘅賊人就返番嚟喇,咁當時就用番呢個女事主嗰件外套係冚住佢個頭,咁就再開車,即係就帶佢返番去嗰架私家車度先,咁跟住就係用架私家車就載咗佢去附近一個地盤度,抌低佢喇,咁呢個女事主就喺個路邊度就截停咗一架貨車,咁就係通知嗰個司機,話佢畀人搶劫,咁跟住後屘就終於係叫咗警方嚟調查嘅。
咁而後屘因為有叫到救傷車嘅緣故,咁呢個受害人就通知咗救傷車救護員話其實佢係有畀人強姦添,咁跟住警方就係安排佢去呢個聯合醫院度接受檢驗。咁我唔講嗰啲好詳細嘅情況喇,就顯示到佢檢驗之後,發覺佢嘅眼同埋面係有傷喇,同埋就佢喺佢個血液嘅樣本同埋佢嗰啲拭子度都係搵到有呢個哥羅芳嘅份量喺度嘅,即係話當時係用哥羅芳嚟迷暈佢。咁亦都喺佢陰部嘅附近同埋佢嗰啲衫上面嗰啲嘅斑跡係搵到一啲嘅DNA,就同埋就係喺嗰個時候就喺個存檔度,預備將來有需要嘅時候係作一個校對。
咁而受害人係失咗啲乜嘢嘅財物呢?有手袋、銀包、有呢個電話簿、眼鏡、錶、手鏈、佢個身分證、佢個提款卡,同埋後屘警方係發覺佢嗰張提款卡係畀賊人用兩次提咗款嘅,夾埋就係4,300鈫。
咁而後屘就係調查之後,就發覺被告人你即係而家其實係坐緊監嘅,因為個販毒嘅罪行係坐緊監,當時就發覺你可能係嗰啲DNA即係嗰啲精液嗰啲DNA嘅提供者之一,咁於是就拉咗你。咁拉咗被告人你之後,你當時就警誡之下就冇講嘢嘅,咁但係因為被告人你最終係承認控罪,就係承認當時你係有參與喺呢件嘅案件,打劫同埋強姦個女事主。
好,講番背景喇。被告人而家就係46歲,犯案嘅時候就22歲。咁雖然被告人就唔係一個初犯者㗎喇,但係佢第一次開始有呢一個刑事紀錄係1996年,咁即係話喺呢兩項罪行發生之後七年開始嘅,咁換言之就係案發嘅時候係冇案底喇。咁呢啲刑事案底係包括乜嘢呢?1996年就因為係襲警,就罰咗錢嘅。咁跟住喺2006年11月30號,就因為販運危險藥物,判咗30年監,不過最後上訴就得直,就減咗係25年,即而家就坐緊嗰25年嘅監喇。咁而喺坐緊監嘅時候,就再犯多兩項同暴力有關嘅罪行,就一個係傷人案,一個就係呢個毆打導致身體有實質嘅傷害,咁嗰兩項嘅控罪就係要坐多5個月嘅監禁。
咁其他關於被告人嘅背景就係喺--被告人其實據講就係結咗婚嘅,不過就又離咗婚,就冇細路仔嘅,讀書就讀到去中五程度,就喺未坐監之前,就同父母一齊居住嘅,咁後來就爸爸去世,而家媽媽就同其中一個妹一齊住。
而講番求情嗰方面喇,被告人你個代表律師李倩冰大律師就好坦白咁樣都同意同埋承認呢件案件入面有相當多嘅加刑因素,咁所以除咗被告人你係認罪之外,即係都冇乜嘢其他嘅求情說話真係可以幫你講到㗎喇。咁因為呢兩宗嘅案件都係發生喺1989年,所以李大律師除咗即係令到本席係知悉喇,即係提番本席,就係關於搶劫係有個好即係出名可以講嘅案件案例,係關於呢個判刑指引嘅,就係茆廣生(Mo Kwong Sang v R [1981] HKLR 610)嘅案件。除咗嗰件之外,李大律師亦都係提及到有若干宗係性質相類似嘅案件,都係大概喺1989年嗰個嘅時候係由上訴庭決定嘅案件,嚟等我作一個參考嘅。咁嗰幾宗案件就係包括--冚唥譯音,葉頌恆(譯音)(AG v IP Chung-hang [1989] 1 HKLR 149)、陳志華(譯音)(R v Chan Chi-wah [1989] 2 HKLR 133)同埋陳明文(譯音)(AG V Chan Ming-man [1994] 1 HKCLR 25)嘅案件。
李大律師嘅陳詞就話,喺當時(即係1989年)嗰個時候,香港嘅上訴庭都採納英國嘅案例,叫做Billam嗰件案件,係關於強姦案有啲乜嘢嘅判刑原則同埋嗰個嘅刑期,咁就希望本席係考慮。咁當然李大律師都接納喇,喺香港就係稍後嘅時候,即係喺大概2000年喥,香港嘅法庭就唔再跟Billam嘅案件係關於嗰個刑期嗰方面喇,雖然仍然採納嗰啲判刑嘅因素,即係話係要點樣考慮嗰啲關於嗰個強姦嘅因素。
咁李大律師亦都要求本席喺判刑嘅時候考慮到,喺事發嘅時候你都係相對年輕,22歲,咁而當時係冇案底喇。咁而被告人你亦都係指示李大律師告知法庭,就係你對於自己嘅所作所為深感後悔,你認罪,就亦都唔想再砌詞狡辯喇。咁你亦都就因為咁做,你就係即係唔需要嗰個女事主上嚟畀口供,你亦都係希望藉住呢一個機會係公開咁樣向呢個女事主作一個道歉嘅。咁亦都話你自從坐監之後,咁就大概兩年前喥就已經係信咗佛教。
咁就其中你一個好大嘅遺憾,就係因為你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要判一個咁重嘅監禁刑期,咁而亦都因為係不知悔改,激到爸爸不得了,咁你認為自己就係即係導致到爸爸係--即係過早咁樣去世,深感非常之嘅不安。咁而家媽媽都有成七十幾歲喇,媽媽都仍然係會去--即係因為你坐監係喺石壁嘅,要去到石壁咁遠嚟探被告人你,咁你話被告人你就話到而家都未敢話畀媽媽知仲有現時呢宗案件,即係嗰個判刑都未話畀媽媽知,即係話坐完25年之後仲要有一個刑期係繼續坐嘅。
竟然李大律師亦都係就呢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8條入面嗰個規條係告知本席,就希望本席考慮就會唔會係將今次呢一個嘅刑期係判早少少開始,即係話唔使等到你坐完嗰25年先至開始坐而家呢兩項控罪需要嗰個嘅刑期,咁雖然當然佢係冇乜嘢嘅案例可以即係畀到本席。
好,咁就講判刑嗰個,即係我考慮啲乜嘢喇。咁首先,強姦罪同埋搶劫罪呢兩項嘅罪行,根據法例,一個人如果係循公訴程序之後被定罪係可以判終身監禁,咁即係話我哋立法嘅原意都係睇呢兩項罪行係非常之嚴重嘅。因為喺呢件案件係有用到呢個武器,即係刀喇,咁好明顯茆廣生嗰件案件係適用於呢件案件嘅。喺茆廣生嗰件案件,我諗你個大律師一定已經講咗畀你聽嗰個量刑嘅原則,已經講咗話你攞把刀出嚟亮一亮,已經座底5年㗎喇。咁然後如果你話係入人哋屋企咁樣去搶劫就6年。用埋呢一個武力,7年。有其他嘅加刑因素喇,呢啲就包括係咪即係有恐嚇嗰個受害人、對佢虐待,或者犯好多呢啲案,或者好多人一齊去即係糾黨嘅,就更加會嗰個刑期要增高,咁所以當然呢個係一個指引喇,即係法庭要根據嗰件案件本身嘅情況,再作考慮喇。
咁呢兩件案件,喺我嚟睇,我真係覺得係非常之嚴重,同埋真係好多令到案件嚴重嘅加刑因素。首先,一個女子,年輕嘅女子獨行,咁就嗰陣時亦都仲係早吖,朝頭早6點鐘,就畀人--仲係多過一個人,用刀指嚇,夾硬捉咗上架私家車度,即係好似虜人咁樣,即係咁樣捉咗上去,跟住用哥羅芳令到佢直情失去知覺,帶咗佢去一個唔知咩嘢嘅地方嚟嘅。咁然後去到佢醒番嘅時候就喺第二架車,唔係本身佢捉上去嗰架車,跟住又逼佢要講出佢嘅銀行卡密碼,等啲賊就去個銀行度撳錢,仲要同一個時間就唔畀佢走,即係繼續禁錮佢喇,咁呢啲冚唥就顯示到呢幾個人,即係你同埋另外嗰兩個人梗係一早係安排定喇,如果唔係點會有車,又會有架van,仲又會有哥羅芳呀?即係好明顯係一個有計劃而行事嘅一個搶劫案。
咁而喺除咗頭先我講茆廣生嗰件嘅案件之外,上訴庭亦都有先例,雖然係稍後,即係遲啲㗎喇,唔係話1989年㗎喇,但係常理都一樣咁講嘅啫,如果你除咗喺個現場度打劫一個人,即場攞到啲財物,你仲要係監佢畀個密碼去遠離嗰個受害人嘅地方,去銀行嗰個自動櫃員機度再撳錢出嚟,一定係令到嗰個案情更加嚴重,即係雖然已經有案例話呢個譯名叫做王偉嘅案件,但係其實本席認為根本唔需要任何案例,常理都已經睇到呢個一定係令到件案件更加嚴重喇。
好喇,呢個已經係干犯嗰個搶劫嘅情況喇。咁剩低喺個貨van嗰個人,即係被告你喇,跟住就利用呢個機會,因為另外嗰兩個賊去咗撳錢吖嘛,咁就利用等嗰兩個賊去撳錢返嚟呢段嘅時間,你就乘機就係強姦埋呢個女事主添,咁當時佢當然就係即係肉隨砧板上喇,冇得走。仲有冇用到呢一個避孕套,咁亦令到呢個女事主係有一個危險,就可能會有性病或者係懷孕嘅情況。仲有,其實我喺你個大律師李大律師求情嘅時候我都已經講咗呢一點喇,我就認為當時你係用一把刀去割爛佢個胸圍,割爛佢嘅內褲,然後先至強姦佢,係令到呢個事態更加嚴重,因為我可以想像,當時個女事主一定係驚得好緊要,即係你唔係凈係用手去除佢嘅內衣褲,而係用刀去割開佢,咁呢個當時你嗰個嘅態度同埋做法係向個女事主顯示,就係佢係要屈服於你嘅淫威之下,咁好明顯,即係當時佢一定係驚得好緊要。咁呢件事我亦都冇呢個女事主期後嘅心理報告,咁我亦都唔認為喺二十幾年前發生嘅事,而家需要佢去再同一個心理學家再重溫當時嘅情況,嚟話畀我聽佢嗰個影響係乜嘢,因為我可以想像到佢嗰個影響,即係佢需要承受呢件事件當時嗰個心態同埋後屘個陰影,唔需要心理學家話畀我知,我都可以想像到。
咁講番嗰個搶劫案先,講緊頭先我認為係即係適合用嘅原則喇,包括所有加刑嘅因素,我就認為量刑起點應該係10年。
好喇,講番到呢個強姦喇,咁強姦我亦都講咗,我認為係令到個案件更加嚴重嘅因素。呢件案件雖然喺嗰個正式強姦嗰個階段--即係除咗嗰個行為之外,就冇話另外譬如又打佢,或者係綁住佢,又或者係令到佢即係更加係羞辱佢嘅行為喇,冇嗰啲,咁但係都考慮晒所有嘅情況,包括當時佢係被逼,佢被捉咗去嗰個地方㗎嘛,佢冇得走㗎嘛,咁呢個係其中--即係我已經講咗係一個令案件嚴重嘅地方,亦都考慮咗喺Billam嗰件案件入面所提到嗰啲嘅量刑原則,咁我就認為呢個量刑起點係8年。
咁被告你係承認咗呢項控罪,就可以得到一般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咁而好喇,講咗減咗之後點,搶劫罪,10年,減咗三份一之後就係六年八個月;強姦罪嗰8年,減咗之後就係五年四個月。
咁你個大律師李大律師亦都好坦白承認喇,喺呢件案件,即係除咗你認罪,得到一個刑期扣減之外,真係冇其他嘅因素可以減刑㗎喇。
而你因為係犯一個搶劫案,跟住喺搶劫案仲係發生緊嗰陣時候,就令到個女事主係要再畀你強姦埋添,咁所以就應該個判刑就--強姦應該就唔係同個搶劫同期執行喇,因為係稍後嘅事嘛,咁而李大律師--即係唔可以全部同期執行,就算李大律師提供嗰個葉頌恆個案件入面都係咁講,係亦唔應該全部同期執行嘅。
咁當然我要考慮刑期整體性喇,雖然唔係話唔可以,即係理論上、原則上唔應該全部同期執行,應該考慮嗰個整體刑期,尤其我都已經講咗,喺我考慮呢個搶劫同埋強姦嘅時候,某程度上有啲嘅元素係兩邊我都有考慮,咁即係唔可以雙重計咁樣,咁所以我又要考慮埋呢個因素。
考慮晒之後,我就認為被告人你係坐9年監,呢兩項控罪坐9年監,就係適當咁樣去顯示到你呢件案件嗰個罪責。咁我點樣去計到呢9年出嚟呢?咁第一項控罪就係六年八個月,第二項控罪係五年四個月,其中嗰兩年四個月就係要分期執行,咁即係話六年八個月加兩年四個月,夾埋晒就係9年。明喇嘛?或者大家都幫手計一計,因為我都驚計錯。
咁好喇,我根據啲資料,就話被告人你應該就喺2022年嘅聖誕節嗰日(12月25號)就會放監,咁當然呢個係以你繼續行為良好先計喇,即係如果你繼續犯事,就應該唔係嗰日㗎喇。不過咁我都考慮,我考慮咗啲乜嘢呢?即係話呢兩項嘅控罪就1989年發生,咁嗰時你都未犯其他嘢,都未坐監喇,咁理論上係應該分開嚟計。不過我又考慮到,就你而家已經要坐25年監喇,即係因為,販運危險藥物嗰個罪行,咁如果我再就咁加多9年上去,就真係一個好長嘅刑期嚟嘅,咁我為咗畀一個機會你,等你有啲希望喇,可以早少少即係重新出嚟做人,更加希望你媽媽仲係即係在生,咁可以陪到你媽媽喇,咁我就認為係畀你可以即係早少少開始計呢個9年,就會一個適當嘅做法。
我個命令就係,呢9年嘅刑期由2020年12月25號開始計,換言之係褪早兩年開始計,咁即係話你而家呢9年嘅刑期,其實有兩年係同25年嘅刑期係同期執行,換言之你即係坐7年,即係我咁樣嘅做法。明白喇嘛?
被告人:明白。
官:咁但係可以話畀你聽,我係好額外開恩㗎喇。
被告人:多謝,法官。
官:如果係表面睇嚟嘅話,其實你嗰9年係另外,要全部同嗰25年分期執行,係得嘅,不過你都四十幾歲,我都真係想畀一次機會你,等你早啲咁多出嚟,有機會重新做人,明白喇嘛?
被告人: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