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ra Sisi Omar 對 Jora Harmidar Oma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P 19/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October 2013.
1. 2013年3月25日,本席頒下命令,撤銷原訴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14A號命令及18號命令第19條提出的申請,批准許被告人剔除原告人的申索書及回應書和反申索答辯書部分內容,並且頒下訟費命令(“該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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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P 1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遺囑認證訴訟2011年第19號
判決書 1.2013年3月25日,本席頒下命令,撤銷原訴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14A號命令及18號命令第19條提出的申請,批准許被告人剔除原告人的申索書及回應書和反申索答辯書部分內容,並且頒下訟費命令(“該命令”)。 2.原告人現申請要求暫緩執行該命令,直至等候她申請上訴許可,或者如果上訴許可批准的話,直至等候上訴庭聆聽其上訴後作出決定為止。 3.本席首先要指出,原告人直到今天仍沒有申請上訴許可針對該命令提出上訴。如果並無上訴許可申請,此暫緩執行命令的申請,看來是暫不住腳。但無論如何,即使有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要考慮是否批准暫緩執行命令時,要考慮上訴理據是否充分,是否有合理的勝訴機會。聽過原告人口頭陳述,及看過她呈交的資料和陳詞,再考慮到該命令和本席的判詞,本席認為原告人並沒有任何合理上訴的機會。 4.至於原告人提到第二點的理由,即如果不暫緩執行命令,上訴就會變成無意義,本席並不同意,因為現在餘下需要處理的主要是訟費問題而訟費的決定並不會影響到上訴或令上訴變成無意義。就算不暫緩執行該命令,上訴仍可繼續進行,如果上訴庭不同意該命令,將該命令撤銷,即使沒有暫緩執行該命令,這不會影響上訴,令上訴變成無意義。因此,本席認為暫緩執行命令亳無理由,所以駁回原告人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5.訟費根據慣常原則來判定。被告人是勝方,原告人是敗方,原告人需要支付被告人訟費;訟費要即時支付,如果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可交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莫超權律師行延聘的Ms Yvonne Yip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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