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敬彪

Case No.HCCC 253/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Dec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25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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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敬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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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3年12月17日上午10時1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Winnie Lam,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erence Wai,由余大峰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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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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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敬彪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控罪指被告人於2012年12月16日,在九龍深水埗福榮街,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6.4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42克晶狀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2年12月16日凌晨2時25分,被告人於深水埗福榮街近北河街見到警務人員時逃跑,警務人員於是從後追趕及大聲表露警察身分著被告人停步,但被告人不理會。被告人跑至長沙灣道近桂林街交界時,從褲袋拿出一包白色物體拋在地上及繼續逃跑,最後警務人員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截停被告人。被告人身上沒有違禁品,但被告人所拋棄的白色物體是內含26.4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42克晶狀固體(俗稱「冰」)。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涉案的「冰」的零售市價,估計為19,577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六項刑事紀錄,其中三項為管有危險藥物,他最後的一次定罪是於2012年6月1日,因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名被判監5個月。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5歲,未婚,中三程度,是家中獨子,但父親在被告人幼年時已離棄家庭,母親為清潔工人。被告人被拘捕時,職業為餐廳侍應,他也曾從事雜工的工作。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15歲時染上毒癮,起初濫用氯胺酮及現在吸食「冰」。被告人因為這惡習而欠債數萬元,他因賺快錢而觸犯本案,但因事敗,所以連原本運送案中的「冰」毒後可得的2,000元報酬也沒有收到。被告人在羈留期間已深切反省,決心改過自新,希望法庭輕判,使他能早日出獄照顧母親。辯方大律師提交了HKSAR v Siu Wing Keung(HCCC 338/2012)的判刑案例予法庭參考,及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根據上訴法庭在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所定下及經HKSAR v Capitania([2004] HKCU 926)糾正當中一個打印錯誤的判刑指引,如販運「冰」的份量為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至10年監禁。本案涉及26.41克「冰」,量刑基準應為7年9個月監禁。被告人有三項與毒品有關的紀錄,而他更是在出獄後約三個月就觸犯本案,但基於被告人從來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因此法庭不會以這理由把刑罰提高。

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遂以7年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5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