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98/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December 2013.
1.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案情指出,2013年9月15日下午四時許,便裝警員在西洋菜南街附近看見被告形跡可疑。被告的目光緊隨途人的背袋和物件。稍後,警員在西洋菜南街88號,看見被告注視著攜帶背袋正在逛街的李姓受害人。被告首先和受害人擦身而過,然後再轉身緊跟著受害人。被告伸手從那受害人的背袋偷取了一部約值五千五百元的手提電話。被告拿著電話,企圖逃離現場。警員截查被告。女受害人即場確認被告手持的手提電話是她的物品。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她一時貪心和沒有錢,於是偷取那女子的電話。被告當時身上有六百三十多元港幣和五萬元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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