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立新

Case No.HCCC 434/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Dec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3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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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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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3年12月17日上午9時5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Lenny Che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Hay-yiu,由彭孔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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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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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以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上述法例第8(1)(a)及(2)條。

案情指,德國海關喺法蘭克福機場偵測到涉案郵包內有懷疑可卡因嘅毒品,佢哋同香港海關聯手展開國際行動,監控該郵包。郵包抵港後,中央郵局按收件人嘅地址送達通知卡,要求收件人到郵局領取郵包,期間曾經有一名操英語嘅人士要求郵局將郵包送到收件地址。海關曾經採取數次監控派遞郵包,但係由於地址係一間賓館,而賓館嘅負責人又稱冇收件人名字嘅人喺該處住宿,派遞不成功。期後,有三名人士致電香港郵政查詢該郵包,表示收件人嘅名係本案被告嘅名。後來,海關與一名男子安排交收郵包,被告喺約定嘅時間前往中間道郵局領取郵包,並且出示郵包收件人嘅塞拉利昂護照副本以及授權書,被告領取郵包之後被捕。警誡下,佢稱佢收取咗他人金錢代領郵包。

關員向被告進行搜身期間,喺被告右腳嘅襪中搜出一包「冰」毒,被告指,該包「冰」係供佢自己服用嘅。被告承認知道郵包內係有危險藥物,而佢正在販運有關嘅危險藥物。被告喺警誡下表示,佢係誤信朋友向佢提供「冰」毒,並且按照朋友嘅吩咐,指示去收取掛號郵包以及朋友提供10,000鈫畀佢作為外快,佢先至會干犯本案嘅,而該郵包內係有一棋盤,棋盤底層有涉案嘅兩袋毒品。

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內含0.39公斤可卡因嘅0.49公斤粉末,而被告喺襪入面所管有嘅係0.1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0.11克晶狀固體,所有撿獲嘅毒品零售值大約五十一萬多元。

大律師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現年34歲,過往並冇刑事紀錄,佢係家中幼子,與八十多歲嘅母親同住,而案發嘅時候係一名壽司師傅,有穩定收入。大律師話,本案屬於一宗悲劇,被告本無案底,一向奉公守法,卻因為想賺取區區10,000鈫快錢而干犯嚴重控罪,要面對長時間嘅監禁。被告已經第一時間認罪,以及向海關清楚交代事件嘅始末以及涉案同黨,但係可惜關姓男子已經聞風而遁,人去樓空。大律師希望本席能夠予以一個最低嘅起刑點,好讓被告早日獲釋,改過自新,同家人重聚。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有關毒品嘅種類、有關嘅量到指引、被告認罪、過往並冇案底,以及考慮咗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佢嘅家人聯署所寫嘅求情信。根據案例,販運可卡因兩百至到四百克,起刑點12至15年。本案涉及國際性嘅因素,根據Abdallah一案清楚指出,如果有關嘅可卡因毒品超過1公斤,加刑係不少於兩年。本案嘅可卡因係0.39公斤,本席認為將加刑計算在內,適當嘅起刑點係十五年九個月;至於第二項控罪,適當嘅起刑點係12個月監禁。由於被告認罪,本席予以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係十年半;第二項控罪係8個月嘅監禁。考慮咗量刑整體性,下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係十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