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魚姣榕

Case No.HCMA 531/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3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3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9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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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魚姣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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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 2014年1月22日
判案日期 :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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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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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分別為 (1)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2)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分別被判囚七天及十二個月,同期執行。她不服判刑過重,現提出上訴。

2.上訴人的主要理據是她在犯案時只有14歲,但主任裁判官考慮判刑時以為她是16歲,所以未能因為她的年齡而給予她足夠的判刑扣減。

3.不爭議地,判刑當天上訴人透過當值律師告訴主任裁判官她的年齡是16歲,而主任裁判官亦已經因此而將判刑由15個月的判刑起點減至12個月。

4.為了證明她的年齡,上訴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8條第1(b) 節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條例)第83V條第1(a) 節申請存檔一份誓章,希望將載有她出生日期為1998年9月26日的一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一張戶籍證明和一張常住人口登記咭呈堂。

5.答辯人一方反對上訴人存檔新證據的申請。代表答辯人的檢控官柏律師指出,上訴人於拘捕當日在錄取會面紀錄時告訴警員她的真實年齡是16歲,但因為她小時候比同年齡的小孩遲入學,所以她的母親把她的年齡小報兩年。因此,柏律師認為,上訴人擬呈堂的文件,根本不能證明她只有14歲。

6.此外,柏律師又指出,上訴人在誓章中完全沒有提供合理解釋為何她不在判刑時呈遞此證件或至少提及她的真實年齡是14歲,不符合條例第83V條第2(b) 節的要求。

7.聆訊開始時,本席向代表上訴人的劉大律師提出,就算本席批准上訴人的新證據呈堂,因為雙方就上訴人的真實年齡存在實質爭議,本席不可能在此上訴法庭處理這事實爭議。但若將此案發還裁判法院處理,當中的延誤可能會令上訴本身失去意義。再者,若裁判法院經審訊後不接受上訴人的說法,上訴人可能會失去原先因認罪而獲得的判刑扣減。

8.劉大律師在進一步索取指示後,告訴本席上訴人決定撤回存檔新證據的申請。劉大律師表示在這上訴聆訊中,她只會陳述12個月的判刑對於上訴人的情況來說是過重,因為案例顯示16歲的同類被告人的判刑幅度是9至12個月的監禁,主任裁判官可考慮較輕的判刑。

9.劉大律師引述The Queen v Chow Sze Hung[1]一案的判詞:

“An illegal immigrant of a young age might be given a great reduction in sentence for an immigration offence (R v Wong Siu Chung, Mag App No1599 of 1989 followed). If D were 16, he might have been given approximately 9-12 months’ imprisonment.”

10.主任裁判官在決定就上訴人年輕而扣減多少刑期時有以下考慮:

“本席以十五個月作為認罪的起點,而有鑑於被告人的年齡,本席會給予進一步扣減;但她是有計劃地偷渡到香港工作,絕非一時衝動下犯案,亦是涉及集團式行事,所以只能給予有限度的兩個月[2]扣減。”

11.主任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有計劃地偷渡到香港工作,本案亦索涉集團式行事,所以不給予較多的扣減。本席認為主任裁判官沒有不合理的地方,最後達至的刑期亦沒有明顯過重。

12.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余美蓮律師行延聘劉智慧大律師代表



[1] [1996] HKLY 586

[2] 應該是3個月。相信是手文之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