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政雄

Case No.DCCC 100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0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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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凌政雄LING Ching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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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1月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秀慧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富樂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國堅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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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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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2013年8月30日早上約十一時許,警員發現被告從一輛輕型貨車(車牌RW7336)下車後,形跡可疑。警員截查被告,並且從被告褲袋內找到一個錢包,內有五個載有毒品的可再封口膠袋。經化驗後,這些毒品是14.05克固體,內含10.2克的氯胺酮。

3.在警誡下,被告說這些毒品是「K仔」,如果全部出售,他可賺取$800元。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兩部手提電話,當中一部Nokia電話有兩張SIM卡與及一本記事簿。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

(1)他以$1,200元購買這些毒品,並打算把毒品出售,賺快錢。

(2)他打算以$400元出售每一小包「K仔」,全部五包賣出的話,他可賺取$800元。

4.警方專家估計,涉案的毒品約值$1,714元。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38歲,有兩段婚姻,現在和妻子及8歲的兒子同住。他的太太亦有到法庭支持被告。辯方呈上被告、被告的妻子及被告父親所撰寫的求情信,交代被告犯罪的原因。被告說他因一宗交通意外和另一宗送貨時的意外而令經濟拮据,出於貪念而犯案。被告知道毒品是害人之物,深感慚愧和自責。被告亦因犯案而禍及家人。被告的父親在他的求情信說,他知道被告是一個顧家、愛惜家庭的人,是一個心地善良、樂於助人的男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亦慶幸被告因為本案被捕而不會繼續干犯嚴重罪行。被告的太太在求情信中明言,希望法庭能夠酌情體諒,輕判被告。對被告太太來說,被告是一個克盡丈夫和父親責任的人,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只是因為一時貪念而誤入歧途。被告太太相信被告會真心悔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6.被告現年41歲,不出兩星期便是42歲。被告在兩段婚姻中已經有三名子女。被告的犯案並不只是令自己受罰那麼簡單,他實質令自己的妻兒、自己的家人、父母痛心和遺憾。被告在2001年有七項定罪,被法庭輕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不珍惜那次輕判的機會,反而因為$800元而販毒。本席亦相信以被告的背景,亦深知毒品(特別是氯胺酮)對年青一族的禍害。被告他自己亦有兒女,他販毒的惡行實質是助紂為虐。

7.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被告人贓並獲,認罪是明智之舉,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肯定要面對更長的監禁刑期。在法庭的查詢下,辯方聲稱,被告不能提供毒品賣家的資料。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早在2008年便大幅提高,以反映氯胺酮的普及和毒害性。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的刑期是4年至6年。本案涉及10.2克氯胺酮,而本席亦打算以較低的起點從輕發落被告的罪行。因此,就本案而言,本席以4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32個月。另一方面,本席亦相信被告有他的妻兒,有他的父母以及外父、外母的支持,會重新振作,改過自新,做一個有承擔的丈夫和父親。因此,本席酌情再減刑兩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3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