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加美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對 周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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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319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3年第319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1年第2862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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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頒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3年8月1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玲玲經審訊後判決被告人敗訴,須向原告人支付$148,085.20並利息及訟費。被告人不服判決,向原審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失敗後,現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2.被告人指審訊期間原審法官身體不適需往看醫生,情緖不安穩,「能量不足」,影響了被告人盤問原告人所傳召的第一及第二證人,使他草草問完。而被告人亦沒有足夠時間回答原告人大律師的盤問。被告人指原審法官只採納了原告人的簡略陳述,沒有採納他的證供。 3.被告人亦指原審法官沒有充分理解他銷售原告人的產品所應賺到的佣金。 4.被告人指若法庭正確地計算他所應獲的佣金$267,000,原告人經對數後須向他支付$118,914.80並利息及訟費。 5.本案之案情及雙方爭議之事情已在原審法官的判案書內詳細交代,在此不必重覆。 6.被告人指原審法官因身體不適而影響審案過程,被告人的指稱空泛,毫無實質證據支持。原審法官的判案書就各項事實的爭議,包括原告人每月支付予被告人的$30,000是貸款還是「預支佣金」、雙方所依賴之文件是否曾經被刪改、各個證人的證供的可信性、被告人的反申索的每一個項目和數額等等事情,均作出詳盡之分析並給予充分的判案理由,完全顯示原審法官極仔細及謹慎地處理雙方之爭議並作出判決。本法庭認為被告人針對原審法官個人身體狀況的擬上訴理由亳無理據,完全沒有可爭辯之餘地。 7.被告人在其支持誓章和回覆陳詞中列出各項事實爭議,指原審法官就事實方面作出錯誤裁斷。就原審法官所作出的主要事實裁斷,除非裁斷是明顯錯誤(例如:毫無證據支持或法官就證據理解方面犯上嚴重錯誤),上訴法庭不會干預: 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2) 5 HKCFAR 336。從判案書清楚可見,原審法官就雙方事實之爭議,尤其是文件方面是否刪改,作出詳細的考慮,並給予充分的判案理由。本法庭認為對原審法官就事實作出之裁斷毫無干預的理由。 8.就被告人指他在10個月內共銷售了89台儀器,應得佣金共$267,000的指稱,原審法官在上訴許可申請中已解釋,該項反申索在狀書和審訊期間完全沒有提及,並不在審訊範圍之內。被告人現以該項目作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並不成立。 9.基於上述原因,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本法庭予以駁回。本法庭並作出命令,規定被告人不得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2A(7)條規則的規定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法庭的裁定。 10.本法庭並頒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就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訟費由本法庭簡易評定為$12,000。
原告人 : 由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代表 被告人 : 無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