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梅志棒

Case No.HCCC 41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Dec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1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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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梅志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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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3年12月5日上午10時0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澄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英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黃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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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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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喺裁判法院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今日被告人喺本席席前再次承認控罪,同意案情,本席確認被告人控罪罪名成立。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係所涉嘅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被告人喺落馬洲管制站入境大堂被截停,喺搜身嘅時候,發現被告人嘅褲子裡面有一個啡色嘅信封纏繞咗喺佢嘅右邊大腿,信封裡面係海洛英。被告人承認佢為咗3,000元嘅報酬,從內地將一啲毒品帶嚟香港。被告人販運嘅係內含0.27公斤海洛英鹽酸鹽嘅0.34公斤磚狀固體,價值二十七萬多元。

本席得知被告人現年57歲,初中教育程度,曾當木工,現在已退休,間中走水貨賺取金錢。他結過兩次婚,第一次婚姻育有一對女兒,第二任妻子本人有兩名兒子,被告人同佢冇其他嘅子女。被告人有一次嘅刑事定罪紀錄,不過同危險藥物無關,只係喺2001年因為一次賭博罪被判罰款,本席喺判處嘅時候,不會理會呢一項紀錄。

辯方大律師喺陳詞嘅時候強調,被告人有真誠悔意,佢指出被告人現任妻子嘅兩名兒子已經嚟到香港定居,但係未能夠找到工作,要倚靠被告人。被告人因為患有高血壓,健康欠佳,加上教育程度不高,所以未能找到工作,被告人係喺沈重嘅經濟壓力之下犯案嘅。喺被捕之後,被告人與警方合作,坦誠承認咗控罪。被告人嘅女兒亦都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指出被告人係心地善良,負責任嘅父親,亦都表示會支持佢。

被告人今次販運嘅係海洛英,毒品含量並不少,有0.27公斤。根據上訴法庭嘅案例英皇劉德明([1990] 2 HKLR 370),販運海洛英者,如果毒品含量係200至400克嘅話,應該判處監禁12至15年,本席睇唔到喺本案存在應該偏離量刑指引嘅因素。被告人將毒品從內地帶嚟香港,係加重刑責嘅因素,量刑基準應該提高9個月。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採用十三年九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認為呢個就係被告人應該得到嘅刑期扣減幅度。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監禁九年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