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寶榮 對 施華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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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以2014年1月3日的傳票,申請要撤銷原告人於2013年12月20日存檔的訟費陳述書,該訟費陳述書是用以作簡易程序評估訟費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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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77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177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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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 1.被告人以2014年1月3日的傳票,申請要撤銷原告人於2013年12月20日存檔的訟費陳述書,該訟費陳述書是用以作簡易程序評估訟費之用。 2.在該陳述書D項專業工作項下,原告人以附頁形式將所耗用和擬作評估之訟費列出。被告人在傳票中提出多項理由,要求法庭將該訟費陳述書撤銷,這些理由歸納起來,就是說因原告人是以附頁形式將訟費列出,而被告人認為附頁並非訟費陳述書部分,所以這陳述書應被撤銷。 3.本席不同意被告的說法,本席認為附頁是訟費陳述書D部分,而亦是該陳述書整體的一部分,原告將訟費數額列於附頁,只是方便法庭及被告可清晰了解原告的要求,以便被告可對原告的要求提出反對,亦可方便法庭的評核工作,所以本席不接受被告的申請,並將該申請撤銷,本席亦命令被告須就這申請支付訟費予原告,本席將會在內庭對訟費陳述書作出評核。 4.本席在撤銷這申請時,曾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延期,以便她存檔及派送對方一份反對訟費書,但被告說她不需要延期,亦不擬存檔反對書,所以本席亦不會給予她延期。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5.本席認為李律師所耗用的時間和要求的款額是合理的,所以本席現裁定被告須就這申請支付原告訟費4,000元。
原告人: 由鄺偉全律師行李寶榮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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