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泊鴻及另一人

Case No.HCCC 325/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Sep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2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3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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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泊鴻 (第一被告人)
  溫瑋倫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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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3年9月12日下午12時1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布偉倫先生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劉理蘭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超卓先生及黎詠婷小姐,由王婕妤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控罪: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3]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4]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販毒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drug traffi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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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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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被告人在席前一同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另外,第一被告亦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販毒得益的財產罪;至於第二被告則承認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

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日,當警務人員執行反毒行動意欲進入紅磡信用街一大廈的單位時,第二被告人先以梳化阻擋警員進入,而第一被告則將一些物品經單位窗戶拋往街上。實際上,警務人員在較早之前,已經觀察到有物品被人從單位拋往街上。警員及後進入單位,在單位內及被拋往街上的物品中,警務人員撿獲共約2.30 公斤的可卡因及可卡因鹽酸鹽,這些毒品價值大約為二百九十三萬。

除毒品及販毒工具之外,警務人員亦在單位內撿獲現金及一些貴重的財物。這些現金及貴重財物總值約港幣六十八萬,而此六十八萬元亦是第一被告所承認處理販毒得益財產罪中所指的財產。至於被拋往街上的物品,包括電子磅、可再封膠袋、金屬碟及平底鑊這些販毒的工具。另外,警務人員亦在第二被告人身上搜獲一內含0.1 克可卡因的香煙。

第一被告人過往無任何刑事紀錄,至於第二被告人則有兩次的刑事紀錄,其中一次亦是販運危險藥物。就兩位被告人所面對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上訴庭在過往已經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本席不打算重複。販運2.3公斤的危險藥物,本席信納合適的量刑起點是24年的即時監禁。在考慮所有求情因素之後,本席信納合適的刑期就兩位被告人而言都應該定為13年的即時監禁。

至於第一被告所承認的第四項控罪,除被告人承認那些是販毒得益之外,本案無其他加深案情嚴重性的因素存在。考慮到涉案金額為六十八萬,一個不少的數目,而此一控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的即時監禁,本席認為合適量刑起點是3年的即時監禁。在考慮過所有的求情因素後,本席信納合適的刑期,應該是20個月的即時監禁。

至於第二被告所干犯的第三項控罪,本席以3個月(即90日)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樣在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後,本席認為合適的刑期應該係是50日的即時監禁。

考慮到此一案件的所有情節後,本席頒令第一及第二被告所面對控罪的刑期,應以同期執行形式處理。總結,就兩位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的所有控罪,他們都是被判處13年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