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智偉

Case No.DCCC 1032/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3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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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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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4年1月7日下午3時15分
出席人士: Ms Priscilia Lam,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ing Wan F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伯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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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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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2013年9月26日凌晨1時許,在旺角荔枝角道97號大廈的居民發現2樓有拉開鐵閘及木門的聲音,繼而報警。警方到場發現被告在2及3樓的天井位置,並在其左前褲袋搜出6吋長電筒。

3.在警誡下,被告承認進入此大廈,打算入內偷東西。被告說:「見到門冇鎖,所以走上嚟睇下有冇嘢偷啫。」被告亦承認曾進入1樓一個單位,但打不開木門,於是到2樓打開鐵閘,惜亦未能開木門,於是才爬到2樓天井嘗試進入該單位。被告同意是入侵者,意圖在該處偷竊。

4.被告現年38歲,過去有30次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為管有危險藥物及盜竊罪,最後在2012年3月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入獄6個月。

5.程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父親患上癌症,被告平日只靠撿拾不同物品變賣為生,無法支付昂貴藥費才鋌而走險,其母親亦致函代為求情。程大律師亦指,被告並非早有預謀犯案,只因看見大廈沒有鎖上門才進入,案中無人受傷且無財物損失,望予以輕判。

6.入屋犯法罪為嚴重罪行,一般涉及住宅單位,往往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過往更牽涉多宗不誠實之案件,法院可考慮把判刑起點再作提高,可是從案情及照片中亦得知該大廈大多單位主要只為擺放雜物空置用途。

7.本席考慮到被告並無任何其他爆竊工具及各實際情況等等,只以2年9個月為判刑起點,認罪後可減為22個月。再考慮到本案被告牽涉其他特殊求情理由,最終本席經考慮後,認為判監18個月已為合適。

8.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18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