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宗賢 對 吳杰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5/201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January 2014.
1. 本庭根據被告人的申請命令原告人在 14 天內,將 HK$300,000 存入法庭,作為其上訴的訟費保證金,理由如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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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13 年第 25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2009 年第 1826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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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本庭根據被告人的申請命令原告人在 14 天內,將 HK$300,000 存入法庭,作為其上訴的訟費保證金,理由如下。 2.原告人向被告人提出的申索被判敗訴,而被告人根據其反申索獲判原告人需要支付被告人 HK$730,147 及 US$25,640。原告人亦需要支付被告人訟費,部分訟費是以彌償基準計算。原告人在原審時是由法律援助署代表。雖然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支付有關判決款項,但原告人至今仍未支付。被告人已經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原告人還款。雖然有關文件未能親自送達給原告人,但原告人的前代表律師是知悉被告的法律行動。 3.原告人沒有披露他的財政狀況。他只是說根據他的工作能力及經驗,他將來是有能力支付有關款項。 4.本庭認為被告人已經證明原告人是有財政困難,若他的上訴失敗,他將沒有能力支付有關訟費,故此,法庭是有需要命令原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 5.當然,法庭亦需要考慮,若果原告人有充分的上訴理據,法庭命令他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會可能實質地剝奪他一個上訴權利。在這情況下,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是可以拒絕被告人的申請。 6.在本案,原告人提出多項的爭議點,這包括涉案的發票是否偽造,他要求法庭接納新的證據,用以支持這些文件是偽造之說。他亦指原審法官誤信了被告人對另一批發票的解釋。他指被告人聲稱貨價需加 HK$450 之說是與書面合約的內容不符。他指原審法官在裁定原告人的證據不可信時忽略了一份 2009 年 7 月 8 日他回覆被告人的信件。這件案件審訊時間達 8 天。有關上述的爭議點皆是涉及事實的裁斷。本庭在現階段不認為原告人具有充分上訴理據,以致免卻他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 7.基於上述原因,本庭作出有關命令。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答辯人):由譚百全律師行轉聘伍樂恒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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