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君德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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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至第五被告分別承認本案的第二至第五項控罪,都是非法入境及逗留罪。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53/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5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7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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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侯君德 (第二被告人)
  鄭毅輝 (第三被告人)
  陳玉祥 (第四被告人)
  廖得紅 (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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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4年1月17日下午12時13分
出席人士: Mr TANG Ming-fai, Alfred,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WONG Wing-man, Vivi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袁家樂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Mr CHAN Sze-shing, Le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錦園陳漢標陳炎波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及第五被告人
控罪: [2] 至 [5]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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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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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至第五被告分別承認本案的第二至第五項控罪,都是非法入境及逗留罪。

2.案情如下:2013年5月24日,警方在西貢一個山頭捉到本案的第一至第五被告,他們帶有一些刀鋸等工具,控方根據各名被告的招認,最後控告六名被告一項串謀偷竊罪(即本案的第六項控罪);第二至第五被告分別被控一項非法入境及逗留罪(即第二至第五項控罪);至於第一被告則被控一項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即本案的第一項控罪)。第二至第五被告分別承認第二至第五項控罪,但不承認第六項控罪;第一被告則不承認第一及第六項控罪。

3.經審訊後,本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各被告的各項招認都是自願的,所以拒納該等招認作為證據,本席亦因此裁定五名被告共同面對的第六項控罪沒有表面證據成立,第一被告面對的第一項控罪表面證據亦不成立。

4.本案第二至第五被告在本案中因此只有一項定罪,即他們分別承認的第二至第五項控罪,非法入境及逗留罪,這幾名被告以前在港並無案底。

5.律師在求情時指出,第二被告現年43歲,已婚,在國內有兩名子女,都是學生,父母已經八十多歲,靠被告供養,第二被告是一名農民,亦當建築工人,月入約二千元人民幣。第三被告年紀為56歲,已婚,有三名子女,其中兩名在學,妻子患有心臟病,母親已經90歲,和被告同住。律師說,第二及第三被告是同鄉,都是湖南人,第三被告亦是一名農民,亦當建築工人,月入大約三千元人民幣。第四被告年紀為46歲,已婚,有三名子女要他供養,他是一名修墓工人,月入大約三千元人民幣。第五被告則為50歲,三名子女都是學生,他是一名裝修工人,每月收入大約5,000元人民幣,律師說,第四及第五被告都是湖南永州人士。

6.第二至第五被告透過律師宣稱他們是被人安排坐船到深圳一處地方做建築工程,他們在凌晨上船,在船程中感到眩暈,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被人帶來香港,並非要作非法的活動。本席不相信第二至第五被告是在不知不覺地被人送到香港,若他們真的在國內做工程工作,何須凌晨上船?又怎會被人運送出境到遠處?本席肯定第二至第五被告有心偷渡來港,不過他們來港要做甚麼,控方就未能證實。

7.第二至第五被告以前沒有案底,他們在本案中被控的其他罪行未能獲控方證實。按控方的檢控政策,第二至第五被告原本不須被檢控非法入境及逗留罪。現在這幾名被告只有一項定罪,就是非法及入境逗留罪,他們亦作出承認。不過按吳東方(譯音)案(HCMA 1296/1990),法庭是可以對此等非法入境人士酌情判處,不用硬跟蘇文景(譯音)案去判刑。在吳東方案中,上訴人承認他是非法入境及在港逗留,他原本另外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後來控方對此項控罪不提起訴,不過裁判法院的法官仍判該上訴人15個月監禁,但上訴庭將判刑調低,上訴庭認為該上訴人已經坐牢8個月,法庭在此情況下,可以對他減輕判刑,令他可以立即獲釋。

8.本案的第二至第五被告的情況和吳東方案中的上訴人差不多,第二至第五被告在本案中亦已被扣留將近8個月。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及律師提出的求情,本席對第二至第五被告承認的控罪(即分別為第二至第五項控罪)各引用12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他們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在第二項控罪中,本席判第二被告入獄8個月;在第三項控罪中,本席判第三被告入獄8個月;在第四項控罪中,本席判第四被告入獄8個月;在第五項控罪中,本席判第五被告入獄8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