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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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8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68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3年第604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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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楊家健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梁雅忻(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無牌餵飼野生動物」罪有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C(3)及18(a)條。他不服定罪上訴。 案情概要及爭議點 2.控方案情指楊先生於2013年4月21日在獅子山郊野公園以杏仁餅餵飼猴子,被一名正在執勤的高級農林助理員(控方證人)看見,於是作出票控。 3.原審時楊先生指他並沒有餵飼猴子,而只是他手上的一袋杏仁餅遭猴子搶奪,最後要將杏仁餅掉棄。 4.本案的關鍵在於楊先生是否有如控方證人所指餵飼猴子。除了他本人之外,楊先生在審訊時還傳召了當日在場的母親和弟弟作供,以證明他沒有餵飼猴子。 5.裁判官認為楊先生和辯方證人的證供不可靠,不接納為事實。另一方面,接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裁定楊先生確有如控方證人所述餵飼猴子,因此控罪成立。 上訴理由 6.楊先生的上訴理由有四點,全部都是針對裁判官的事實裁定,指本案存在的合理懷疑未能被排除,包括控方證人口供中關於是證人本人致電報警還是他的同事致電報警此環節與控方的案情撮要不同、當時有很多車輛和行人往還,控方證人視線可能受阻、以及控方應可傳召包括其他署方職員的證人作供但只選擇傳召控方證人。 討論 7.正如本席在聆訊中向楊先生解釋,上訴法庭不會輕易推翻裁判法院的事實裁決,因為裁判官在審訊時可耳聞目睹證人作供,作出判斷。除非裁判官的事實裁定是一個沒有合理陪審團會達致的結論,或是裁判官在達致該些結論時犯下了原則上的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不會考慮推翻。 8.在本案中,裁判官已於裁斷陳述書第18至22段處理了楊先生所指的所謂合理懷疑。本席認為她的結論沒有不合理的地方,亦沒有犯原則性的錯誤。裁判官就本案的事實裁斷,沒有理由推翻。 9.因此,本席駁回楊先生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