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泓偉又名黃偉雄

Case No.CACC 104/201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10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10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7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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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黃泓偉又名黃偉雄
(WONG WANG WAI
also known as
WONG WAI 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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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4年1月24日
判案日期: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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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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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黃泓偉)被控第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和第二、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申請人否認全部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2.2013年3月14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三項控罪罪名都成立,並在同日判他入獄共6年6個月。

3.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由李國輔大律師代表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2014年1月17日,申請人知會法庭放棄就第一項控罪之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和就第二、三項控罪之判刑申請上訴。該些申請亦因而被撤銷。本庭只需處理申請人就不服第二、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背景

4.第二、三項控罪的兩名受害人鄭崇錡和他的女朋友張思敏,在2011年8月20日凌晨5時許在荃灣河背街遭四名蒙面人士以刀襲擊。鄭崇錡遭人用刀追斬,肩膀、腿和手部均受傷,其左手拇指頂部更被斬斷。當張思敏扶著受傷的鄭崇錡時,她右腳亦被斬傷。

5.襲擊者是頭戴頭套及手持開山刀的男子。他們乘坐私家車在現場的馬路上兜圈3-4次後,便下車衝向及用開山刀襲擊鄭崇錡。襲擊者之一對鄭崇錡說:“水房仔吖嗱”。

6.襲擊事件發生前兩天,即2011年8月18日晚上約10時,鄭崇錡和多名朋友知悉有朋友在福來邨和人爭執,故趕到現場。當時該名朋友正和另一幫人以粗言互駡。申請人以不純正本地話自稱是“福來邨勝和飛碟”,而其身旁的另一男子亦自稱是“福來邨勝和肥邦”。其後,因有警員到場,兩幫人遂四散逃跑。

控方的指控及證據

7.控方指申請人因2011年8月18日的事件,在兩天後尋仇,糾黨襲擊鄭崇錡並傷及張思敏。

8.有證人姚先生()指證申請人就是在2011年8月18日晚上,當兩幫人對峙時自稱是“勝和飛碟”的人。當時和申請人一起的男子之一亦自稱是“和勝和肥邦”。鄭崇錡則回應說:“我地講道理嗟,唔使用粗口鬧嘅。”

9.和另一證人在2011年8月24日參加一個認人手續時,認出申請人就是自稱“勝和飛碟”的人。

10.鄭崇錡作供時指2011年8月18日晚和另一幫人對峙時,對方有人自稱是“福來邨勝和肥邦”,而另一人自稱是“勝和飛碟”。鄭崇錡亦指自稱是“勝和飛碟”的男子咬字不正,說廣東話時帶有口音,並與2011年8月20日襲擊他時說“水房仔吖嗱”的人之口音相似。

11.2011年8月20日下午約12時30分,申請人在居所遭拘捕。警員搜查申請人的居所並檢獲他的衣物,包括一雙黑色鞋。該雙黑色鞋的左鞋後跟及右鞋鞋面上有血漬,而DNA證據顯示該些血漬應源自鄭崇錡,原因是該些血漬和鄭崇錡無關的機會率只為2.47百萬萬億分之一。

答辯理由

12.原審法官裁斷申請人在2011年8月18日與鄭崇錡和他的朋友爭執時曾自稱是“勝和飛碟”。但申請人否認兩天後的襲擊事件和他有關。代表他的律師指鞋上鄭崇錡的血漬可能是在2011年8月18日時沾到。但申請人沒有作供自辯,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作供。

原審法官的裁決

13.原審法官認定證人已準確地認出申請人就是於2011年8月18日在雙方爭執期間自稱是“勝和飛碟”的人。原審法官亦根據申請人鞋上的血漬和鄭崇錡的辦認聲音證據推論申請人有份參與在2011年8月20日持刀襲擊鄭崇錡。但原審法官表明單單是聲音辨認的證據絕對不足夠支持有關控罪。

14.原審法官指出,2011年8月18日兩幫對峙的人並沒有任何身體接觸,因此否定鄭崇錡會因和他人推撞而受傷流血的說法。

15.原審法官亦指出2011年8月20日,案發現場的錄影片段顯示襲擊現場留下大灘血漬,故襲擊者踏在血上或身上被血濺上不足為奇。

16.原審法官強調申請人是在襲擊發生7小時後被拘捕,而他染血的一雙皮鞋亦是同時被檢獲。

17.原審法官推斷申請人鞋上屬鄭崇錡的血漬是在2011年8月20日襲擊時沾到的。

18.根據上述事實裁決,原審法官推斷申請人就是在2011年8月20日襲擊鄭崇錡的兇徒之一。

19.原審法官裁定雖然兇徒只是有意圖嚴重傷害鄭崇錡,但基於“惡意轉移”(transferred malice)的法律原則,兇徒亦須對張思敏被襲受傷一事負責。

20.因此,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三項控罪罪名都成立。

上訴理由

21.代表申請人的李國輔大律師只提出一點上訴理由,他指原審法官不應依賴辨認聲音的證據而作出不利申請人的推論。李大律師強調證人只能說襲擊者口音“好似咬字唔係好正”。李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是錯誤地依賴辨認聲音的證據來推論申請人就是兇徒之一。

討論

22.兩名受害人因在2011年8月20日遭人襲擊而嚴重受傷是不爭事實。案件的唯一爭議點是申請人是否就是兇徒之一。

23.證據顯示在襲擊發生前兩天,申請人的一幫人和鄭崇錡的另一幫人有爭執,並用粗言互駡。

24.申請人有動機襲擊受害人。有證據顯示襲擊者之一的口音和申請人的口音相似。誠如原審法官正確指出,辨認聲音證據絕對不足夠支持有關控罪,但辨認聲音證據和控方對申請人的指控吻合,而原審法官亦有權將該證據考慮在內。

25.針對申請人強而有力的證據是DNA證據。該證據顯示申請人的一雙鞋上都染有鄭崇錡的血,申請人染血的鞋亦是在案件發生後7小時被檢獲的。

26.在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解釋申請人鞋上的血漬是在一些無辜的情況下沾上時,根據控方的證據推論申請人有份參與襲擊受害人是合理和無可抗拒的。

27.對申請人被裁定第二、三項控罪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任何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第二、三項控罪的定罪提出上訴。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代表。

申請人:由譚潘葉律師行轉聘大律師李國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