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仲輝及另一人

Case No.HCCC 235/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23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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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冼仲輝 (第一被告人)
  徐慧瑩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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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4年1月24日下午12時5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Mr Francis L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WAN Tong Lee,由周耀祥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s Annie LAI,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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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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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660克可卡因。

兩名被告人是夫妻,去年2月13日上午約7時,一隊警員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截查兩被告人,第一被告人被帶到嬰兒室搜身,發現一包可卡因用膠紙貼在第一被告人腹部,內有360克可卡因。警誡後,第一被告人承認替人帶毒品往澳洲,他表示其妻子第二被告人也同樣帶另一包可卡因往澳洲。與此同時,第二被告人被帶到附近的傷殘人士廁所,由另一警員搜查,發現另一包可卡因用膠紙貼在她的腹部,內有300克可卡因,第二被告人承認替人運送毒品。

錄影會面時,第一被告人承認因兩夫妻財政困難,替人運毒賺取八至十二萬報酬。兩人照安排參加往澳洲悉尼的旅行團,出發前一晚,兩人入住九龍城富豪東方酒店443號房。約凌晨4時,一名男子到酒店房間給他們一萬一千餘元澳幣,又替他們把涉案毒品貼在腹部,兩人然後出發往機場。第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承認是第一被告人提議帶毒品往澳洲的,她描述事件經過,與第一被告人所講相約。根據警方資料,本案的可卡因共約值一百三十八萬元。

第一被告人現在32歲,一次犯罪紀錄,受教育至中三,曾任侍應和司機,犯案前失業,與第二被告人有一子,11歲,和一女,12歲,一家與第一被告人母親住在青衣邨。第一被告人稱在機場曾想過退出,但最後仍決定繼續。

第二被告人現在32歲,有一次案底,受教育至中五,犯案時是兼職售貨員,月入八千餘元。她承認兩夫妻因投資失利和卡數欠債,所以被人利用犯案,第二被告人表示十分後悔。第二被告人也指兩夫妻曾想退出,但當時情況已不能回頭。本席認為這些都不能構成進一步減刑的理據。本席看過他們仔女的來信,表達沒有父母照顧的日子十分難過,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販運可卡因罪的量刑指引是Abdallah案([2009] 2 HKLRD 437),販運600至1,20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20至23年。

本席已詳細考慮控辯雙方呈堂的案例,也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兩人共同犯案,所以每人都應就全部毒品負上刑事責任,涉案毒品份量是660克,現以二十年零四個月為量刑起點,兩人準備將毒品帶出境,每人刑期加刑1年,調整後的量刑起點是二十一年零四個月。兩人認罪,各減刑七年零一個月,每個被告人原本應判入獄十四年零三個月,兩人認罪後與警合作提供可靠資料,第一被告人更在認人程序中認出安排毒品的人,後來兩夫妻更願意指證該人,本席接納這些背景是促使該人認罪的重要原因,該案是高等法院案件HCCC260/2013。雖然該人在另案中認罪,兩被告人不必作供,本席認為仍應再給予每人減刑兩年半,所以前後共減刑約百分之四十五,本席現判每名被告人入獄十一年零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