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金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76/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anuary 2014.
1. 去年8月23日,朱仲強暫委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 [1] ,罰款4,000 元和取消駕駛資格3個月,他就定罪上訴。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以下是裁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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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7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7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3年第16737號) ----------------------------
判案書 1.去年8月23日,朱仲強暫委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1],罰款4,000 元和取消駕駛資格3個月,他就定罪上訴。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以下是裁斷理由。 案情 2.案發於2012年11月16日早上近8時,死者在滘西新村附近行人過路處橫過西貢公路,該段路是單線雙程行車,當時控制行車的燈號是綠燈。當死者行到對面行車線時[2],上訴人駕公共小巴(MA 3438)駛至,撞倒死者,送院後證實不治。 3.暫委裁判官(以下簡稱“裁判官”)接受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這證人是跟在上訴人小巴後的私家車司機,這證人在意外前已見到死者正由對面行車線橫過西貢公路,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小巴在這證人的私家車前面,而且坐位比私家車高,應該看到死者在右方對面行車線出現。再者,死者被撞倒時已進入上訴人行車線約一、兩步。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留意死者正橫過馬路,造成意外,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提出4項理由,現論述如下。 5.上訴人代表姚大華大律師指出,沒有充分證據顯示上訴人的視野有多闊,但裁判官卻認為上訴人的視野比控方第一證人的視野闊,推斷上訴人應該留意到死者從小巴右方車龍尾出現,是錯誤的結論。 6.根據裁判官所講,公共小巴的車身比私家車高,視野應比較闊。這是一般常識,裁判官當然可以考慮。其次,意外前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正尾隨上訴人的公共小巴,控方第一證人早已留意到死者正橫過西貢公路,在前面的上訴人反而沒有留意。基於這些證供,裁判官推斷,當時上訴人不可能看不見死者,只是他沒有留意路面情況而導致意外,所以推斷他不小心駕駛。本席認為推斷相當合理,不接受這上訴理由。 7.姚大律師批評裁判官沒有處理死者過馬路時的步速問題,他指兩控方證人這方面的證供嚴重矛盾。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所講,死者初時以一般步速過馬路,有警號聲時才加速向前,而控方第二證人卻指死者一直是急步。 8.根據證供,控方第一證人很早已留意死者正橫過西貢公路 ,並非是死者突然衝出。上訴人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前面,怎可能完全沒有留意。何況,那處是有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駕駛者駛近時必須小心。上訴人聽見警號聲才剎車[3],顯示他完全沒有留意路面情況。加上死者已進入上訴人行車線一、兩步才被撞倒,本席認為意外並非因死者突然衝出馬路而導致。至於是否「一般步速」或「急步」很難有標準,裁判官認為這是描述的差別,本席認為沒有不合理。不過,步速問題根本不是造成意外的關鍵,本席不接納這上訴理由。 9.姚大律師認為,上訴人在現場不能記起死者在車頭的位置,裁判官因此推斷上訴人沒有留意車頭右方的交通情況,這結論不合理。因為當時上訴人沒有作供,他沒有機會解釋導致現場反應的其他可能性。 10.根據上訴人的會面紀錄,他承認聽到警號聲才「收掣」,當他剛進入行人過路處,見到死者在其右車頭4、5呎,但在現場卻說「唔記得」。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聽見警號才剎車顯示他沒有留意右方的交通情況。同樣,他在現場記不起死者的位置顯示他未能立即講出右方交通情況,顯示他沒有留意[4]。 11.其次,裁判官判案時不須考慮所有可能性,他只須考慮有證據基礎的可能性,而有關證據可來自控方或辯方。以本案而言,意外發生後不久,上訴人在現場已記不起碰撞前死者在他車頭的位置,這情況十分罕見。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他當然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實。不過,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情緒受困擾,或受其他因素影響,而導致他記不起死者的位置。 12.本席不接納這上訴理由,裁判官推斷上訴人沒有留意車頭右方的交通情況是合理的。 13.證供顯示,上訴人意外後停下的位置已超過了行人過路處,裁判官認為這顯示上訴人駛向行人過路處的車速過高。姚大律師指出沒有專家證供證明上訴人的車速和意外後位置的關係,裁判官不應推斷上訴人當時車速過高。 14.上訴人在會面紀錄承認當時約時速40至50公里,聽到警號才「收掣」,這與兩控方證人的講法相去不遠。而兩控方證人更指出上訴人到意外前一刻都沒有剎車跡象,這些證供顯示為何上訴人在碰倒死者後,小巴駛過行人過路處才能停下,不須專家證供也可推斷上訴人當時因車速高和太遲剎車,所以只能停在意外後的位置。裁判官認為上訴人駛近行人過路處的車速與路面情況不配合,是構成不小心的原因之一。本席同意裁判官的推斷,這上訴理由不充分。 15.基於以上分析,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6.裁判官批准暫緩執行取消上訴人駕駛資格的命令,等候上訴結果。本席現命令由2014年1月17日起,取消上訴人駕駛資格3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葉瑋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轉聘姚大華大律師代表出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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