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健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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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6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決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76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9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上訴人於2013年10月12日向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私人檢控傳票,擬檢控彩虹邨的一位房屋署職員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詳情如下:
2.裁判法院安排聆訊上訴人的申請,及通知他聆訊的日期,但當日上訴人沒有到庭。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申請後,拒絕上訴人的申請。 裁決理由 3.裁判官拒絕上訴人的申請的理由是上訴人擬進行檢控的行為根本不構成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 上訴理由 4.在上訴聆訊中,上訴人提出了很多與上訴無關的理由,包括有關當局和警察侵犯他的私穩、竊聽他的電話、秘密拍攝他、跟踪他、侵入他的互聯網及毆打他。他也指全港的保安員都針對他,對他報復,使他被僱主解僱,而有關當局對他控訴卻不受理。 5.他進一步指出他之前曾申請私人檢控傳票及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但都被法庭所拒絕,而法律援助署亦不肯向他提供協助。 6.他所提出的理據中,與這上訴有關的就是裁判官拒絕他的申請是違反了人權法及違反公義。 討論 7.裁判官就上訴人的私人檢控傳票申請,以很寬容的態度處理。正如答辯人所指出及根據聆訊的謄本,裁判官於聆訊當天是等待了上訴人差不多1小時才於考慮了上訴人的申請後,拒絕發出傳票。 8.根據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1B)(b) 條,裁判官於考慮了有關傳票申請的告發後,有權基於好的因由拒絕簽發傳票。 9.正如裁判官在裁決書中所指出,根據Tsui Koon Wah v Principal Magistrate of Kowloon City Magistrate’s CourtHCAL 81/2006,法庭在考慮是否有好的因由拒發傳票時,可考慮告發的內容是否披露任何罪行,及如果是的話,是否表面看來,罪行的主要元素皆存在。 10.上訴人申請檢控傳票的資料比較簡單,因此裁判官有必要就他的申請進行聆訊,以獲得更多的詳情,但上訴人卻缺席聆訊。 11.裁判官在考慮了上訴人所申請的傳票的指控後,認為並不構成上訴人所指的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見解。 12.首先,上訴人在他所提出的控罪的罪行陳述中指該房屋署職員隱藏(Conceal)他所指的證據的閉路電視錄影帶,而上訴人所指的「隱藏」就是拒絕把錄影帶提供給他。「隱藏」及「拒絕提供」是不同的行為,但從罪行陳述的用詞可以看出,他所指的其實是後者。 13.正如裁判官所援引的R v Headley [1996] RTR 173一案所裁定,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行須是積極的行為(positive act),無為(inaction)並不足夠。所以該房屋署的職員拒絕把閉路電視錄影帶提供給上訴人,並不構成這罪行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其實,最重要的就是,這職員或房屋署,在並非執行法庭手令的情況下,根本就沒有法律的責任把這閉路電視錄影帶交給上訴人。因此,裁判官的裁決並沒有違反人權法或違反公義。 14.上訴理由不成立。 結論 15.針對裁判官裁決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