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MP 467/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December 2013.
1. 本案原告人為新界九華徑61號物業之註冊業主,於2006年12月17日,原告人在高等法院向該物業的所有佔用人提出就該物業管有的原訴傳票。在2007年1月8日,曾佩齡女士(即本案之第一被告人)以誓章形式申請加入本案成為第一被告人。於2013年2 月4日,高等法院龍劍雲司法常務官頒令將本案移交至區域法院繼續審理。今天的聆訊是關於曾女士於2013年9月12日所提出的「請求法庭發出要求原告人撤回提出此訴訟」之傳票申請,曾女士在傳票申請中並沒有列明申請之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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