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 Turbo Development Ltd及另一人 對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ai Chi Factory Building

Case No.LDBM 286/2013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24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LDBM 286/2013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3年第286宗

  ASIA TURBO DEVELOPMENT LIMITED 第一申請人
  RAY BRIGHT ENTERPRISES LIMITED 第二申請人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AI CHI FACTORY BUILDING 答辯人
主審法官 : 土地審裁處陳玲玲暫委法官
審訊日期 : 2014年2月24日
判案日期 :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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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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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及第二申請人分別持有涉及本申請的大厦大志工廠大厦一些單位的業權(該大厦),該大厦座落於九龍角祥街25-29號,共分為41個單位,第一申請人持有35個單位,即129/155不可分割業權份數,而第二申請人持有5個單位,即22/155份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2.兩名申請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1)(a)條要求解散管理管員會及委任一名管理人。

背景

3.該大厦業主立案法團於1975年10月23日成立及註冊(“法團”)。

4.時至2013年7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有5名委員,不過該5名委員之後在2013年7月23及30日都把自己持有的單位業權轉讓了給第一申請人,因此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第4(2)(e)段,這些委員的任命亦告終止,而在任命終止前委員亦沒有開會再選新的委員補充。

5.即是說自從2013年7月尾起,法團已沒有委員,自始便產生了大厦的管理問題。

葉先生的證供

6.恒益是與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的關聯公司,葉先生是恆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恆益」)之高級副總經理,他指自己熟悉該大厦的法團及管理委員會之架構及運作,又具有豐富的大厦管理資歷,他指若第一申請人被法庭委任為該大厦的管理人,第一申請人將不收取任何報酬,而他將協助第一申請人管理該大厦。

7.葉先生指早於2013年7月11日,當時的管理委員會已經與該大厦沿用之管理公司祈德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公司」) 就大厦管理合約續約至2014年12月31日。因此,管理公司依然維持基本的大厦管理服務。當然,沒有法團管理委員會,大厦將無法再與其他人簽署任何合約,而若需要進行支出較大之維修工程,管理公司將因為沒有權限動用法團戶口的儲備金而不能進行有關工程,管理公司亦無人監管。因此,第一及第二申請人作出是次申請。

討論

8.本席接納譚律師所指第一申請人購買的5A單位,雖未成交,但只是技術上的問題,這4個不可分割分數的業權不會影響本申請,因第一申請人已持有129/155不可分割分數。本席亦接納葉先生的證供,本席同意有必要設立管理人管理該大厦。

9.本席亦同意由於第一及第二申請人已購買了整棟大厦,並且著意作土地發展,再租再賣的機會不高,在這情況下,委任管理人無須設時限。

命令

10.本席頒發命令如下:-

(1) 批准申請人於2014年2月21日存檔的非正審申請修改申請通知書;
(2) 修訂版無需送達;
(3)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31條第(1)款,將該大厦的管理委員會予以解散;及
(4) 根據該條例第31條第(1)款及第31條第(2)款,第一申請人被委任為管理人以管理該大厦。

訟費

11.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陳玲玲暫委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由任錦光律師行譚靜雯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