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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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四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罪、管有應課稅貨品、沒有向海關人員申報與及故意抗拒執行職責的海關人員罪。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22/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2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9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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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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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4年1月22日上午10時48分
出席人士: Mr Chan Pak K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Yip Shui Hung, Liz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之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2] 管有應課稅貨品(Possession of dutiable goods)
[3] 沒有向香港海關人員申報(Failing to declare to a member of the Customs and Excise Service)
[4] 故意抗拒執行職責的香港海關的海關人員(Wilfully resisting members of the Customs and Excise Service in execution of their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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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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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四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罪、管有應課稅貨品、沒有向海關人員申報與及故意抗拒執行職責的海關人員罪。

2.在2013年6月11日晚上約8時,被告從深圳經落馬洲口岸入境香港,被海關人員截查行李。首先從她的手提袋裡搜獲有224支未完稅香煙,被告因而被拘捕。在進行搜身期間被要求搜查下身,但被告即時伸手入內褲內取出物品,緊握手中並試圖放入口中但被制止。被告繼而不斷掙扎及反抗,致使3名海關人員在制服她時,身體多處受傷包括右肩、右肘及前臂疼痛及發紅等等。最終海關人員在被告手中取出一個避孕套,內有兩個白色膠袋內含白色物體。經化驗後,證實一膠袋內有9.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3.99克混合劑,市值約11,000元。而另一膠袋內有0.12克粉末內含7毫克咪達唑侖。

3.在警誡下,被告說「係『白粉』嚟㗎,全部係『白粉』,你拉我喇。」期後的會面,被告亦承認未申報的香煙是她帶入境自用,毒品亦是自用,在深圳以8,000元購入,她每天須服食幾次,份量約可用10天,她亦知道該些「白粉」是海洛英,藍色粉末是「藍精靈」。

4.被告現年41歲,過往有4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罪,一次在2011年8月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12個月,及最後在2012年5月因盜竊罪被判監2個月。

5.葉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案牽涉的毒品全為自用,她亦從沒打算與人分享,被告只是誤信從內地購買較便宜,本打算一次過購買,自己食用後決心戒毒與及在內地接兒子來港讀書,怎料竟被搜獲毒品。被告現非常後悔,望予以輕判。

6.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內海洛英可判予2至5年監禁。本案涉及9.5克且有少量咪達唑侖,被告更有前科,經考慮後,可以4年1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葉大律師亦援引多宗案例指出,本案被告是因入境情況才被控以販運罪,毒品且全作自用,對此控方並無反對,因此在判刑上應可作大幅度的扣減。事實上,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吳國健 CACC 164/2012亦是處理與本案類同的情況,在過關時被告被搜獲毒品,法院因應被告認罪及毒品全作自用的情況兩項因素,認為共同可導致50% 的刑期扣減,這亦適用於本案。

7.因此,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認罪後可減為2年5個月監禁。至於管有應課稅品罪及沒有向海關人員申報罪,每項以3個星期監禁為起點,認罪後各減為2個星期。就故意抗拒執行職責的海關人員罪,執法人員在履行職務時往往具其危險性,理應受到保護,被告故意抗拒,難以接受。但考慮到如葉大律師陳詞指出,被告只是一時情急所致,但畢竟亦導致3名海關人員受傷,本席以1½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個月監禁。

8.就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本席認為適當地可把第二、三、四項同期執行,但應與第一項分期執行,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2年5個月監禁;

第二、第三項控罪:各2個星期監禁;

第四項控罪:1個月監禁;

第二、三、四項同期,與第一項分期,總判刑為2½ 年監禁。

9.因此,就四項控罪被告總共判以2½ 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