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喺裁判法院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今日被告人喺本席席前再次承認控罪,同意案情,本席確認被告人控罪罪名成立。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所涉嘅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護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被告人到達咗羅湖管制站入境大堂嘅時候被關員截停,喺搜身之後喺佢嘅後褲袋搵到四個可再封膠袋,其中兩包裡面共有二百八十四個獨立包裝嘅海洛英。喺警誡之下,被告人聲稱喺內地羅湖受一名老婦所託,將物品帶嚟香港會有100元嘅酬勞。
本席得知被告人現年50歲,佢已經離婚,有一名11歲嘅兒子由前妻撫養,被告人現時獨居深圳,佢初中程度,曾經任職運輸工人同埋物業管理,後嚟因為脊椎有疾病,不能夠長期工作,轉為走水貨,每月入息大概四至五千元。
辯方大律師強調,被告人今次犯案係因為強大嘅經濟壓力,受唔住引誘,畀毒犯利用。被告人之前只係有一次賭博嘅紀錄,本席喺考慮判處嘅時候,不會理會呢一次嘅定罪紀錄。
被告人今次販運嘅係海洛英,毒品純含量係85.46克,根據上訴法庭嘅案例英皇訴劉德明(譯音)([1990] 2 HKLR 370),販運海洛英者,如果毒品嘅純含量係50至200克嘅話,應該判處監禁8至12年,本席睇唔到喺本案存在應該偏離量刑指引嘅因素。被告人將毒品從內地帶嚟香港,量刑基準應該提高半年。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會採用九年三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認為呢個就係被告人應得嘅刑期扣減幅度。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就本案監禁六年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