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葛仲明

Case No.HCCC 119/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1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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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葛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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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胡國興
日期: 2014年1月3日上午10時36分
出席人士: 廖遠明先生,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慧珠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Y K Lau & Chu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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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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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葛仲明喺本席前承認兩項控罪,該兩項控罪同係有意圖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該兩項控罪都係發生喺2012年11月23日,案發嘅時候被告人喺香港新界天水圍天瑞二邨瑞滿樓14樓1413室外,分別使到兩名受害人郭煥礸女士及劉玉琴女士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她們。被告人並承認控方所備就的一份案情摘要的內容。

案情很簡單,劉女士係郭女士嘅親戚,案發當天,劉女士到案發嘅大廈探訪郭女士。喺當日約稍後於下午三點半嘅時間,兩個人係從外面回到涉案大廈,乘搭升降機到14樓,沿14樓嘅走廊步行回去郭女士嘅住所1413室。當郭女士正係將呢個鎖匙插入1413室大門嘅匙孔嘅時候,被告人突然間從後襲擊,用菜刀斬佢嘅頭部幾次,郭女士本能係用雙手護頭,不斷高叫救命,拼命跑到走廊嘅另一端,佢大量出血,沿走廊留下一條血路,直至佢被一個鄰居開門畀佢入內躲避。另一方面,被告人亦都用同一柄菜刀從後斬向劉女士嘅頭部,劉女士立即跑開,並沿走廊高叫求救,跑近升降機嘅機門嘅時候,因為驚慌過度而不支倒地,被告人趕上,再斬向劉嘅頭部。

事發之後,被告人走入後樓梯,棄掉菜刀,然後逃出大廈,再逃入附近山頭叢林,最終迷途而喺山上度過一宵。天明嘅時候,佢飢寒交迫,到一所寺院求救,最後係獲送往屯門醫院,警方喺屯門醫院將佢拘捕。

被告人現年30歲,案發嘅時候獨居於案發嘅大廈1410室。2006年嘅時候,被告人已經係被證實患上精神病,雖然需要每天服藥,被告人喺案發前大約十天喥因為感到藥物有副作用,於是自行停藥。自2007年開始,被告人覺得鄰居經常喺佢背後講佢壞話,使到佢憤怒,常常想去懲罰佢哋。案發當天,佢喺家中被屋外嘅嘈雜聲吵醒,憤怒之下,佢攞住菜刀,等候吵醒佢嘅鄰居返嚟,打算係斬佢哋。佢喺家中透過電視螢幕,留意著各升降機內嘅閉路電視所攝錄嘅情況。喺稍後嘅時間,佢喺電視螢幕睇到郭女士同埋劉女士兩人喺其中一部升降機裡面,於是就手持菜刀,衝出屋外,斬傷兩人,斬兩人嘅頭部,並沿住走廊,追斬兩人。案發之後,被告人係想返回家中,但係發覺家中嘅大門鎖上,於是就走進後樓梯,將菜刀扔掉,然後逃離大廈。以上所講嘅都係被告人同警方進行錄影會面嘅時候自願作出嘅口供嘅內容。佢更講,案發之後,佢進入天水圍附近嘅一個山頭,喺山中過咗一夜,翌日早上就去一個寺廟求救、求助,佢話佢喺寺廟之中暫時棲身嘅期間係打電話畀佢母親,話畀佢聽會向當局自首。

根據醫院嘅檢查報告,郭女士嘅頭皮有四處長約8至10厘米嘅深層裂傷,包括頭皮全層,同時頭顱骨外露;右手手背有長約10厘米嘅深層裂傷;右手中指同埋尾指有深層嘅裂傷,中指嘅掌指關節幾乎係截斷;中指嘅近端指骨間嘅關節有骨折;腦掃瞄顯示頭顱骨嘅外層骨折,內層則完好無缺,頭皮亦出現裂傷同埋血腫。劉女士嘅醫生報告證實佢頭部被斬傷,頭部左邊有8厘米長嘅線狀割傷;左邊頂骨骨折,但係顱內冇出血。

根據一份2013年10月12日嘅醫生報告,郭女士喺被襲之後喺醫院得到各方面嘅治療,喺2012年11月30日已經離開醫院返家。2013年7月15日佢再度入院,喺翌日進行咗取出以前為咗醫治佢嘅骨折嘅螺絲等用具同埋作出皮膚修補嘅手術,2013年7月18日離院,離院之後,佢繼續有做物理治療同埋職業治療跟進。喺2013年10月2日檢驗嘅時候,佢仍然有右中指同埋無名指僵硬,同埋失去感覺嘅情況。劉女士被斬傷之後留院兩天,喺2012年12月11日最後一次喺醫院嘅門診部作出跟進,當時佢投訴有間歇性嘅輕微頭痛,亦都有間歇性嘅頭暈,但係唔需要服用藥物,佢嘅頭顱外傷有好嘅癒合,冇腦部或者精神嘅缺陷。從醫生嘅報告睇嚟,兩名傷者好幸運康復得不錯。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最高嘅刑罰係終身監禁。呢個係一個好嚴重嘅罪行,被告人喺案發當時嘅行為冷酷兇殘,令人毛骨悚然,而兩名受害人被被告人用菜刀當頭斬下數次,令到佢哋個身體受到嚴重嘅傷害,就算被告人認罪,本案案情嘅嚴重性足以令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一段好長嘅時間。

然而,被告人犯呢個嚴重罪行嘅原因係因為佢有精神病,根據兩位精神科醫生(就係呂醫生同埋蔡醫生)對被告人嘅報告,被告人以為佢嘅鄰居喺背後係講佢壞話,而鄰居係喺走廊之中行過佢屋外嘅時候,或者喺佢哋自己屋裡面都會講說話嚟中傷佢,本案嘅罪行亦都係因為佢以為郭女士同埋劉女士說話中傷佢,所以等佢哋返嚟屋企,立即係執菜刀出去斬傷佢哋。

根據呂醫生嘅報告,被告人而家喺小欖心理治療中心拘留,雖然聽唔到鄰居講佢壞話,但係又覺得其他院友喺度談論佢。喺2006年嘅時候,被告人開始患有精神病,當時佢嘅投訴係見鬼,呂醫生認為被告人係一個長期嘅精神病患者,所患嘅係妄想精神分裂症,幻想聽到嘅聲音,令到佢嘅情緒同埋道德觀念受損。被告人對佢自己嘅精神病嘅認知好低,而佢嘅病症喺社會上嘅支持度亦都不足,因此呂醫生建議被告人係被判入小欖心理治療中心,接受一段冇指明羈留時間嘅治療。

蔡醫生亦都持相同嘅意見,蔡醫生亦都指出,被告人對非住院嘅治療嘅效果並不見效,而且佢不住院會對其他人造成危險。蔡醫生認為,被告人需要一段頗長嘅時間住院治療,同意被告人應被判處入院令,進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作住院嘅治療,而不指明入院治療羈留嘅時間。

若然本案並非由於被告人有嚴重嘅精神病所致,就算被告人坦承認罪,本席必會判處他入獄一段好長嘅時間。鑒於本案嘅嚴重情況及被告人本身嘅精神問題,本席同意兩位醫生嘅建議,按照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判處被告人入院令,授權將被告人收納入並羈留在懲教署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羈留,而唔指明被告人應被如此羈留嘅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