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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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5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5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10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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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的控罪罪名成立,被判處14天監禁。 2.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簡而言之,控方證人指事發時,他看見上訴人與另一名警員發生爭執,上訴人當時情緒激動,並逼近警員。控方證人於是上前阻止及警告上訴人。當二人處於極近距離時,上訴人突然用額頭撞向控方證人額頭位置,引致控方證人向後跌倒。其後,其他警員到場支援,合力將上訴人制服。 4.控方證人經醫生檢查後,發現其頭部、左膊及其他位置有觸痛。 5.審訊時,控辯雙方將攝錄到現場環境的光碟呈堂。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不出庭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上訴理由 7.上訴人並沒有在其上訴通知書中提出任何具體的上訴理由。 8.今早,上訴人向本席表示,他的唯一上訴理由是裁判官錯誤地接納控方證人誣告他的證言,因而錯誤地將他定罪。 考慮 9.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對控方證人的證言作出詳細分析,亦觀看了呈堂的光碟,及考慮了控方證人的醫療報告。最終,裁判官裁定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而控方證人所述,與呈堂光碟及醫療報告亦完全吻合,沒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 10.裁判官的分析合情合理,並無任何可詬病之處,而決定某證人是否誠實可靠,一般亦純在裁判官的決定範疇內。 11.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並無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結論 12.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