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志光

Case No.HCMA 55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5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5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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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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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3年3月27日
判決日期 : 2013年3月27日

判 決 書

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的控罪罪名成立,被判處14天監禁。

2.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簡而言之,控方證人指事發時,他看見上訴人與另一名警員發生爭執,上訴人當時情緒激動,並逼近警員。控方證人於是上前阻止及警告上訴人。當二人處於極近距離時,上訴人突然用額頭撞向控方證人額頭位置,引致控方證人向後跌倒。其後,其他警員到場支援,合力將上訴人制服。

4.控方證人經醫生檢查後,發現其頭部、左膊及其他位置有觸痛。

5.審訊時,控辯雙方將攝錄到現場環境的光碟呈堂。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不出庭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上訴理由

7.上訴人並沒有在其上訴通知書中提出任何具體的上訴理由。

8.今早,上訴人向本席表示,他的唯一上訴理由是裁判官錯誤地接納控方證人誣告他的證言,因而錯誤地將他定罪。

考慮

9.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對控方證人的證言作出詳細分析,亦觀看了呈堂的光碟,及考慮了控方證人的醫療報告。最終,裁判官裁定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而控方證人所述,與呈堂光碟及醫療報告亦完全吻合,沒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

10.裁判官的分析合情合理,並無任何可詬病之處,而決定某證人是否誠實可靠,一般亦純在裁判官的決定範疇內。

11.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並無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結論

12.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