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炳堅 對 袁子成經營泳濤環保回收

Case No.DCEC 2016/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EC 201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12年第2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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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盧炳堅(LO PING KIN)  

答辯人 袁子成經營泳濤環保回收
(YUEN TSZ SHING trading as WING TAO PROFESSIONAL RECY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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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紹和
聆訊日期: 2014年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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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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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計算賠償額的聆訊。

2.申請人出生日期為1962年5月21日。

3.本意外發生於2011年1月22日,當時申請人為48歲。

4.本案之申請書於2012年11月20日在法庭提出。

5.本申請總共有三次指示聆訊,分別是2013年5月3日,2013年8月9日及2013年11月29日。在三次指示聆訊,答辯人全部都有出席。

6.根據余啓肇法官於2013年8月9日之命令,基於答辯人没有存檔Answer(答覆書),判令申請人在責任方面勝訴,賠償額有待計算。

7.除了没有存檔Answer(答辯書)外,答辯人亦沒有存檔申請人在意外前12個月的收入列表、答辯人的文件清單及證人陳述書。因此,根據余啓肇法官於2013年11月29日之命令,答辯人不能在審訊提出口頭證供。

8.答辯人於2010年9月期間開始聘請申請人為職員,職位為司機及搬運工,月薪為HK$10,000,現金出糧。答辯人没有與申請人簽書面僱佣合約,沒有發出糧單給申請人,答辯人也沒有替申請人交強積金。

9.本意外發生於2011年1月22日星期六。當天下午,答辯人安排申請人及同事出外收貨(回收物料)。發生意外時,申請人右腳5隻脚趾被尾板和貨車尾部之邊緣夾著而受傷。

10.意外後,答辯人和他的太太向申請人說他沒有購買勞工保險,又對申請人說叫申請人不要告他索償工傷賠償,因為他沒有購買勞工保險,又說僱主如果沒有購買勞工保險而遇上有員工工傷索償時是要坐監的、電視都有影(宣傳片)出來啦、等等。答辯人又對申請人說他會負責申請人所有工傷賠償和醫藥費,又再重覆叫申請人不要告他工傷賠償。

11.之後,答辯人叫申請人不要叫救傷車,因為政府是會有記錄的。答辯人說他還需要在現場做完餘下的工作,他安排他太太和申請人及陳楚源乘的士載申請人去北區醫院急症室求診。

12.在北區醫院急症室等候期間,大約在意外發生後一個多小時左右,答辯人叫申請人要向醫生說是在搬衣櫃時給衣櫃壓傷5隻右腳趾,及不是工傷造成的,否則他會坐監的,等等。另外,答辯人又多次重覆對申請人說他會負責申請人所有工傷賠償和醫藥費。

13.在看症之後,急症室醫生要申請人在醫院留醫,安排申請人入住骨科病房。申請人在北區醫院留醫4天,至2011年1月25日才出院。出院時醫院的護士替申請人安排之後之覆疹、和物理治療、等等。

14.意外之後直至2011年8月,答辯人都有依他的承諾(雖然後期的付款有2個月的延遲)向申請人支付工傷病假工資,但是沒有支付醫藥費。

15.申請人之病假為意外當天(2011/1/22)直至2011年8月31日及2012年11月14-16日。

16.申請人於2013年2月25日到勞工處安排的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接受評估。

17.評估證明書(表格7)於2013年3月11日發出。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評估為5%。病假為2011/1/22至2011/8/31及由2012/11/14至2012/11/16。

18.申請人之索償額為:-

(1) 三天病假4/5薪金(由2012/11/14–2012/11/16):$10,000 x 3/30 x 80% = $800

(2) 判傷比率:$10,000 x 72 x 5% = $36,000

(3) 醫療開支:不少於$1,000

總數:$37,800。

19.在聆訊時答辯人沒有對申請人提出任何問題或作出任何陳詞。

20.聆訊後,本席判定申請人索償額(1)及(2)為正確。但在醫療開支上申請人只存擋共$680的醫療費收據。在林大律師主問時,申請人亦不能紀起其他的醫藥費用。因此,索償額(3)醫療開支上只能判定為$680。

21.因此,總賠償額判定為:$37,480。

22.答辯人雖支付申請人本訴訟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

( 周紹和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 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Andy Lam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