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對 陳立民經營凌記書店及另一人

Case No.DCCJ 1878/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Nov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187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3年第18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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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律政司司長  
 
第一被告人 陳立民經營凌記書店  
第二被告人 所有佔用九龍輔仁街89號 輔仁大樓地下後面大堂樓梯舖的 部分地方及相關共用地方的土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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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3年11月29日
判決書日期: 2013年11月29日

判決書

1.這是原告人按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所作出的申請,他要求本庭頒令第一被告人需交回九龍輔仁街89號輔仁大樓地下後面大堂樓梯舖,座落於土地註冊處登記為觀塘內地段第329號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二,第一被告人需繳付原告人以現行市價計算的該物業的中間收益,由2010年6月3日起計,直至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交付至原告人之日子,及本申請和針對第一被告人的訟訴的一切訟費歸於原告人。

2.本案涉及的土地是九龍輔仁街89號輔仁大樓地下後面大堂樓梯舖,座落於土地註冊處登記為觀塘內地段第329號,第一被告人是該物業的佔用人,該佔用人的身分是直至2012年6月2日午夜為止,由該時候之後的時間為止直至本日,第一被告人是非法佔用人。

3.2012年3月2日,地政總署於憲報以中、英文刊登日期為2012年2月13日的公告,該公告向列於該公告內的土地(後稱「該土地」)的業主及該擁有該土地的權益,或任何權利,或地役權的人士發出通知,該土地需用作公共用途。及行政長官亦已下令,在該公告張貼於該土地之日期起計三個月屆滿時,即2012年6月2日午夜起,該土地需予以回收,並復歸政府所有。

4.地政總署於2012年3月2日,該公告刊登憲報當日,在該土地的顯眼部分張貼該公告。

5.2012年3月2日,該公告刊登憲報的同日,市建局將收回土地通知書送達該物業,通知該物業的佔用人,該物業將由該公告張貼於該土地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屆滿時,即2012年6月2日午夜起復歸政府所有。

6.薜馮鄺岑律師行按市建局的指示,於2013年2月28日向第一被告人發出最後通知書,要求第一被告人於2013年4月5日下午5時前,將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交予市建局,但第一被告人並無於有關時候遷出該物業。薜馮鄺岑律師行代表原告人於2013年5月24日向第一被告人發出本案的傳訊令狀,要求第一被告人交回該物業。

7.被告人提出三個抗辯理由。第一個抗辯理由是關於收回該土地的補償申索事宜,該抗辯理由並不是一個合理的抗辯理由。首先,按法律的規定,即《收回土地條例》第5條規定,有關通告的時限屆滿時,有關的土地歸還政府,這即是說由2012年6月2日午夜起,本案涉及的土地已復歸政府所有。有關第一個抗辯理由,即賠償的事宜,按法律的規定,雙方有關賠償爭議的事情,可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由土地審裁處作出有關賠償的判決。因此,第一個抗辯理由不是合法的理由,該理由不能成立。

8.第二個理由是指稱市建局列明該區域的動工時間為2014年至2017年,但局方提早收樓,破壞公眾承諾。被告人沒有指出為何局方提早收樓。2012年6月,有關土地歸還政府,政府需要時間作出各種安排,因此,本庭看不到這是提早收樓的事實。無論如何,這答辯與成功的抗辯不有任何關係,該土地已歸還政府。第二個答辯理由並不是一個合理的抗辯理由。

9.第三個抗辯理由是按市區重建局《市區重建局條例》第29條,需當作為《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所指的收回作公共用途,是市建局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的理據。而觀塘市中心重建項目,主要建築是私人住宅、酒店和寫字樓,未能符合公共用途。

10.按《收回土地條例》第19條,公告而述明需收回有關的土地方作公共用途已足夠,而毋須述明有關的土地需用作某特定用途。本案涉及的公告符合上述第19條的規定,因此,被告人第三個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11.本庭頒令,一,第一被告人須交回九龍輔仁街89號輔仁大樓地下後面大堂樓梯舖,座落於土地註冊處登記為觀塘內地段第329號的空置管有權。二,第一被告人須繳付原告人以現行市價計算的該物業的中間收益,由2012年6月3日起計算,直至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交付至原告人之日子。

12.本庭頒令,有關第二項具體的繳付數額,由原告人向本法院訂定日期計算有關的中間收益。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3.第一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是次申請與及本宗案件的訟費。即係其實成件案件。係咪由法庭評定,定係點呀?

MR CHOW:你而家唔需要評定住囉,因為...

官:Okay,得,由法庭評估,係咪?

MR CHOW:係。

14.係。第一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是次申請與及本宗案件的訟費,但第一被告人不須支付予原告人他聘請大律師的費用。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薜馮鄺岑律師行延聘的Mr Anderson Chow資深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並由第一被告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