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02/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December 2013.
1. 申請人面對兩張傳票,指它於2011 年10 月12 日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最後一天(即2011 年9 月30 日)完結後七天支付僱員於2011 年9 月1 日至2011 年9 月30 日期間的工資,違反第57章《僱傭條例》第23及63C條。經審訊後他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每張傳票罰款$4,500。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駁回他的上訴及於2012 年10 月26 日頒下判案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