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李艷芬的事宜
|
HCAL 15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3年159號 _________________ 有關
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背景 1.2012 年7 月7 日,申請人的兒子梁健 (死者) 被業主發現在其租住的房間上吊,救護員到達後證實死者已沒有生命跡象,警方初步調查發現此案不涉可疑或刑事成份,死者的屍體被移送至公眾殮房。 2.2012 年7 月12 日衞生署的法醫替死者進行屍體剖驗,剖驗結果指死亡時間是發現屍體前一天內,至於死亡的原因則是吊死 (hanging)。 3.2013 年8 月6 日死因裁判官張天雁會同5 名陪審員進行死因研訊,陪審團裁定死者死於自殺。申請人不服有關的裁決,向本庭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要求推翻死因裁判法庭的裁決。 申請許可理由 4.申請人認為本案疑點重重,她列出七大疑點,但總結起來可歸納如下:
討論 5.就首項疑點,申請人指當死者被救護員及警員發現時,根據他們的證供死者是雙腳接觸地面的,另外鄰居在事發前亦從沒有聽得死者安裝用以懸掛上吊繩索鐵鈎的敲打聲。 6.就雙腳著地這點,研訊時法醫已詳細解釋吊頸死亡並不定必雖依靠整個身體的重力而作出,上身的體重已然足夠。法醫亦在證供上講及曾有個案死者只是跪在「碌架床」上上吊而死的。法醫在解剖過程中在死者身上只找到頸上一長37 cm,闊1 cm的勒痕,此勒痕輕微斜向從頸前向後及向上伸延至耳後,令頸部受壓。除此之外,法醫表示死者身上再也沒有任何傷勢。 7.申請人亦指若死者真的是選擇上吊的話,其房間內已有一裝嵌在天花的鐵柱,這已可掛上繩索,他根本無需大費周章在房門旁再釘上鐵鈎掛上繩索等。本席有機會看過呈堂的相片,相片顯示裝嵌在天花的鐵柱處於房內「碌架床」中間的上方,與上架床接近,懸樑自盡是可以的但也有其困難,故此死者當天選擇在房門附近另釘上鐵鈎是不難理解的,當然實際的原因是永遠也無法知道。 8.至於申請人聲稱鄰居沒有聽得死者安裝鐵鈎的鎚擊聲這點,本席看過研訊的謄本,研訊時從沒有人向鄰居就此發問。 9.就次項的疑點,申請人表示當死者在此公司上班時,此女上司對死者非常「照顧」,因此她定必心存非份之想。這些所謂「照顧」的事情,客觀來看,本席信納是同事間的關心多於「照顧」,研訊時陪審團亦已然知悉。再者,本案根本完全沒有任何的證據指此女上司具任何動機或意圖加害死者。至於女上司曾拆閱死者在離職後一些財務公司寄往公司的信件,研訊時女上司坦白承認曾無意間拆閱其中一封,但當她發覺是追收債款的事後,其他的信件她已全數退回郵局。更重要的是,本席看不到女上司在死者離開公司後拆閱這些信件如何能影響本案的裁決。 10.研訊時,本案的證據還包括死者親筆書寫的遺書,還有死者在臨死前一天當業主上門追收房租時,死者向業主在一字條上講及可取用他留下東西的一番說話。將這些證據加上死亡原因集合起來,本席信納陪審團達致的裁決是一公平的裁決。 11.就第三項疑點,申請人主要針對的是業主在事發當天曾帶同兩名地產經紀前往察看房間,但警方卻沒有向此兩名地產經紀調查一事。就死者如何被發現此點,研訊時是沒有被爭議的,即使警方沒有向兩名地產經紀調查,本席亦看不到有甚麼不妥當的地方。 12.至於第四項疑點,申請人已就她針對警方的指控向獨立的投訴委員會投訴,這些投訴本席信納不會影響本案的裁決。 總結 13.綜合以上所述,本席並不認為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具可合理爭拗的地方,因此拒絕批出司法覆核的許可。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