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安西 對 鄧建東

Case No.HCSA 41/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Dec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 4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3年第41號

(原來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3年8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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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上訴人) XIANG AN XI 向安西  

被告人(答辯人) TANG KIN TUNG 鄧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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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内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12月18日
判決書日期: 2013年12月20日

1.2013年3月,申索人(“向先生”)入禀審裁處,指被告人(“鄧先生”)於2012年9月為他組裝的電腦貨不對辦,因此向鄧先生討回支付了的款項,港幣5,315元,以及身心損害賠償[1]

2.審訊後,暫委審裁官鄭金蓮於2013年8月28日,撤銷向先生的申索。向先生不服,申請覆核,審裁官於2013年11月1日,撤銷了他的覆核申請。審裁官於2013年12月9日,以書面交待了她的裁斷理由。

3.向先生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該條例”)第28條提岀申請,要求法庭給予許可,批准他提出上訴,以推翻審裁處的裁斷。

擬上訴理由

4.該條例第28(1)條規定,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根據他的申請書,向先生的上訴理由屬於前者,全文如下:

“按商品法第4條,商家提供與聲稱不相符的貨品即屬犯罪。聲稱7日内可以換貨,但拒絕執行,服務承諾犯罪。商品交易條例39條,貨品有問題可以申索賠償,反而判消費者作出賠償。”

5.聆訊中,向先生澄清,所指“商品法” ,其實是《商品說明條例》。向先生在覆核聆訊中,已向審裁官提岀這論點。審裁官在她的裁斷理由書,指出該條例不適用於,發生在它生效前的本案,而當中第4條怎也與本案無關。對此本席認為不能爭議,向先生現在也不堅持這論點。

6.至於所指“商品交易條例”,是香港法例第250章的話,則既不相關,且已廢除。向先生在聆訊中再澄清,他想援引的其實是《貨品售賣條例》。不過,所指該條例的第39條,是關於買方忽略提貨或拒絕提貨,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也與本案無關。向先生再澄清,其實是希望援引第37和38條。

7.向先生在申請書上的上訴理由,經更改和澄清後所餘無幾。不過本席仍然願意探討,他指審裁官裁斷錯誤的論點。

分析

8.證據顯示,當時向先生要求鄧先生,代購他指定品牌和型號的電腦組件,再由鄧先生組裝成電腦,鄧先生則收回代購組件的價錢,以及安裝費用,合共港幣5,315元。向先生指定的組件,包括中央處理器(CPU),而向先生指定的品牌,說明具備8核(8-core)邏輯處理器。鄧先生從供應商購入指定的CPU和其他組件,經向先生確認正確,才開盒進行組裝。不過,其後向先生投訴,使用該電腦時,電腦屏幕顯示只認讀到CPU具6核(6 core)。

9.向先生認為貨不對辦,從他的角度也許可以理解。可是,鄧先生是否因此向先生投訴的現象,需要付上賠償的法律責任,則取決於雙方協議内容,以及向先生投訴的現象的原因。

10.審裁官裁定,鄧先生只是代購向先生指定的組件和將之組裝成電腦,並不包括提供軟件;而組件在組裝後的保養,則由供應商負責。本席認為,證據容許審裁官作出如此事實裁斷。換言之,協議下並非由鄧先生去供應或自行組装一台,能夠並保證會滿足向先生要求的電腦。這是考慮鄧先生相關法律任的前題。

11.審裁官在考慮證據時,正確地指出向先生在審訊中,確認鄧先生的確訂購了他指定形號的組件,組装成的電腦也操作正常;除上述有關顯示CPU核數的投訴外,向先生對其他組件沒有不滿意。

12.審裁官又考慮了,包括電腦底板供應商,曾回覆鄧先生查詢時,解釋電腦未能認讀8核,原因和解決辦法可以不只一個。其一是CPU本身可能有問題,不過向先生堅稱並非如此。如上所述,證據顯示,即使是有問題,維修CPU也是供應商的保養責任。

13.另外,底板供應商也建議,向先生嘗試更新BIOS或Clear BIOS。鄧先生指他只是按要求購入硬件和組裝,不供應或更新軟件,包抱更新底板BIOS軟件服務。審裁官接受鄧先生的說法。本席認為,鑑於上述考慮鄧先生法律責任的前題,和案中證據,審裁官有基礎作出如此事實裁斷,不能說犯上法律上的錯誤。

14.當然,鄧先生也可按上述建議為向先生跟進,提供及更新軟件。但向先生表明,這是鄧先生的責任,應該由鄧先生弄妥,他無需為此另行繳費。向先生向消費者委員會表明此立場;此立場在審訊和本聆訊中也沒有改變。審裁官認為,雙方協議下鄧先生收費的服務範圍,不包括成功安裝和正常操作後的如此跟進。本席認為,此裁斷與上述前題吻合。

15.向先生的申索,還有另一個問題。向先生要求取消買賣,鄧先生需退回他支付的全部款項。可是,除非已經退貨,或電腦全無利用價值,否則向先生極其量只可按損失追討賠償,不能要求全數退款。向先生從來只是投訴,電腦顯示只能認讀6核而非8核,其他方面則操作正常。本聆訊中,他還透露經别人修整過後,他仍在使用該電腦。因此,他怎也不能要求取消交易和退款。

16.至於追討身心損害方面的賠償,向先生表明並不堅持。

17.審裁官所作之訟費命令,是根據敗方理應支付勝方訟費的一般原則,本席認為命令符合原則。

總結和命令

18.本席認為,向先生未能展示審裁官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可以批准他提出上訴,因此本席拒絕他的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梁俊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親身應訊,無律師代表



[1] 此乃向先生在證人供詞中才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