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訴 蔡義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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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0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70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3年第483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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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以下控罪:
2.上訴人在荃灣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暫委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3項控罪都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控方證據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PW 1),他是香港鐵路公司附例特遣隊隊目,他的證詞可簡述如下。 4.案發當日,他於港鐵上水站穿制服當值。約於下午4時55分,他巡邏至B出入口外的非付款區近G193濶閘機。當時,上訴人單獨携帶一架雙輪行李車,長闊高分別是約40厘米、30厘米、1米(連柄),上面有一個啡色的箱,長闊高分別是約40厘米、30厘米、20厘米,再上面有一個黑色的背囊,長闊高分別是40厘米、20厘米、15厘米。 5.他上前截停上訴人,說:「先生,如果乘客攜帶行李想乘港鐵,個行李要磅重。行李如果超過港鐵公司規定35 公斤,就唔可以係乘搭港鐵。」。上訴人拿出身份證,說:「香港人唔使磅喇,大陸人先要磅嘅。」證人說:「先生,無論香港人又好,大陸人都好,行李係要磅重先可以搭港鐵嘅。」上訴人說:「我係香港人,我唔磅重又點呀?」。證人說:「先生,如果唔磅,唔可以搭地鐵嘅。」於這時候,上訴人將其行李車拉到G193閘機,阻礙乘客使用該閘機,乘客需要繞道而行。上訴人說:「我係香港人,我係都唔磅。」之後,證人說:「先生,無論香港人又好喇,中國人又好喇,行李係要磅,先可以係乘港鐵嘅。」他邀請上訴人拿開行李車,不要阻礙其他乘客出入閘。跟著上訴人便說:「撚樣,屌你老母閪,我係香港人都要磅?我係都唔拎開嗰車貨,點吖?」他不斷說:「撚樣,屌你老母閪」這樣的粗言穢語,辱罵證人。 6.證人表露其港鐵公司職員身份,要求上訴人拿開手推車,並對上訴人說,如果他不拿開手推車,便會控告他。證人亦告訴上訴人,港鐵範圍不可以使用粗言穢語,如果他不停止說粗言穢語,便會控告他於港鐵範圍內使用粗言穢語。 7.上訴人沒有拿開手推車,繼續阻礙乘客,也繼續說粗言穢語。 8.於是,證人告訴上訴人,由於他不遵從港鐵公司職員合理指示及要求,即不要阻礙乘客使用入閘機,以及於港鐵車站範圍內使用粗言穢語,他要求他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作檢控之用。 9.上訴人繼續說粗言穢語,也拒絕出示身份證和提供個人資料給證人。 10.後來,警員到場,警員向上訴人解釋了情況,上訴人仍然拒絕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及個人資料給控方證人。 11.在盤問PW 1時,上訴人的說法是:是與他同行的女兒被截停的,而且是一名女職員而不是PW 1截停的。雖然,PW 1否認上訴人的說法,但PW 1的證供是當時的確有一名女職員在場。由於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為確保上訴人獲得公平的審訊,裁判官要求控方傳召PW 1在其證供中提及的女職員 (PW 2),讓上訴人盤問。 12.PW 2 的證供是她當天於港鐵上水站與其上司(PW 1) 一同當值,但是,她不知道PW 1到了哪裡,亦不清楚PW 1有沒有拘捕任何人。 辯方案情 13.在原審時,上訴人有出庭作證,他的證詞要點如下。 14.當日,他與其十歲多的女兒一起,他揹著背囊,女兒則拖著一架手推車。當他們要過閘的時候,一名女職員對他的女兒說:「小姐,你要過磅。」上訴人走向女職員,說:「小姐,少少嘢唔使過磅喇,我其實都係要去深圳嘅,我又唔係水客,你唔好歧視我。」女職員回答:「唔得,一定要磅,如果唔係我報警。」他聞言激動起來,說:「你咪報警囉,你咁樣歧視。」控方第一證人是後來才到達的,說要告上訴人。上訴人說:「告你老母,你報警吖。」在警員到達現瑒前,控方第一證人從來都沒有要求他出示身份證。 裁判官的裁斷 15.裁判官信納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信的,信納他的證詞為事實。另一方面,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的證詞。 16.裁判官裁定,事情經過就如PW 1所述:
17.據此,他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3項傳票的指控,裁定3項控罪都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8.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 19.他描述了案發過程,內容大致上和他在原審時的證詞是一樣的。他陳詞說,裁判官的裁斷有誤。 討論和考慮 20.本案關乎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他對雙方的誠信評估,是案中關鍵。
22.至於為何不相信上訴人,他提供了的主要理由如下:
23.裁判官是在顧及上訴人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並給予自己適當指引下才作出裁斷的。 24.評估某名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是原審裁判官的決定的範疇。處理上訴的法庭,只憑書面記錄作判斷,缺乏原審裁判官耳聞目睹的優勢。因此,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證據存在固有不可能性、或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未曾作考慮分析,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輕言干預那裁斷。[5] 25.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所述,在原審時已說過,裁判官已作適當評估考慮。 26.上訴人沒有提供充份理據,令本席認為應干預裁判官在誠信評估上的裁斷和事實的裁決。 結論 27.上訴理據不足,因此駁回,維持原判。 訟費 28.答辯方申請這次上訴的訟費。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6]》第13條,如果上訴不成功,「若法官 … 信納該上訴 … 是沒有好的成功機會的,則法官 … 可命令將訟費判給檢控人。」 29.答辯方提出訟費申請,並非沒有法理基礎。不過,在顧及了整體情況後,本席決定不行使命令上訴人負責答辯方訟費的酌情權,不會向上訴人作出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文禮律師行轉聘袁紹基大律師代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