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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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7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77號 (原九龍城判法院定額罰款傳票案件2013年第1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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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申請人被指於2013年1月25日下午4時45分於荔枝角道近月輪街交滙處,身為在道路上展示登記號碼KE6167的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113及247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即禁止的士及公共小巴駛入。警務人員因此發出定額罰款給他。 2.他就這定額罰款提出抗辯,但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駁回他的上訴及於2014 年2 月13 日頒下判案書。 3.申請人於2014 年2 月25 日根據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呈上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便他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控罪案情 4.控方第一證人警員2234劉安强先生於2013年1月25日下午4時45分,穿著制服駕駛警方電單車執勤,巡邏至月輪街近荔枝角道。他見到申請人所駕駛的的士登記號碼KE6167沿荔枝角道向新界方向北行,接著左轉入月輪街。該處有的士及公共小巴不准左轉及不准駛進的交通標誌。 5.上訴人作供說他當日下午4時45分,駕駛登記號碼KE6167的的士沿荔枝角道,左轉入寶輪街,再左轉深旺道,到深旺道的加氣站排隊入氣。他否認曾轉入月輪街。 動議內容 6.申請人在動議中提出11項的理據,基本上是指法庭錯誤地接納警員的證供。當中也提出裁判官錯誤地不批准他在庭上播出他與警員對話的錄音及警方沒有第一時間提供加氣站的閉路電視片段給他。 討論 7.申請人在動議中所提到有關不批准他在庭上播出錄音這一點,本席在上訴裁決中已詳細考慮及處理。相關的法律原則是確立了和很清晰的,根本沒有可合理爭拗的法律論點。 8.至於警方沒有第一時間提供加氣站的閉路電視片段這項理據,有關的片段根本拍攝不到案發的地點及與案中的爭論事項無關。它對申請人的辯護没有幫助,而更重要的是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也是清晰及已確立的。 9.就錯誤接納警員的證供這個議題,這明顯地是事實的裁定,完全不涉及法律的論點。 10.本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動議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11.本席拒絕頒發申請人動議中所申請的證明書。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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