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昱勳及另二人

Case No.HCCC 190/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9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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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昱勳 (第一被告人)
  陳企賢 (第二被告人)
  文致皓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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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4年2月28日上午11時0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Lenny CHE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G Peng Geoffery,由劉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WONG Yun Wah Gordon,由余美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Mr BOEY Chung,由程娸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2] 至 [4]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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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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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人分別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被告人承認販運1.15公斤氯胺酮(第二項交替控罪);第二被告人承認販運0.19公斤氯胺酮(第三項交替控罪);第三被告人承認販運1.33公斤氯胺酮(第四項交替控罪)。

2012年11月12日下午四時許,一隊警員在洗衣街107至109號梯間埋伏,警員見第三被告人用鎖匙開鐵閘,一同進入7樓C室,當時三人都穿著校服。十多分鐘後,第一被告人離開單位,在梯間被警員截查,在他攜帶的袋內,發現六個膠袋,裝著涉第二項交替控罪的氯胺酮。根據警方資料,這些氯胺酮的零售價約十七萬元。

在過了十多分鐘,第二被告人離開單位,在梯間被警員搜查,在他攜帶的背囊內,發現一個有「漢堡皇」字樣的紙袋,內有一個膠袋,裝著第三項交替控罪的氯胺酮。根據警方資料,這些氯胺酮的零售價約二萬九千元。

警方隨即進入C室搜查,發現第三被告人在內,後來在他身上搜出一包氯胺酮,又在廁所洗手盤附近撿獲六個膠袋,裝著氯胺酮,共七包涉第四項交替控罪的氯胺酮。警誡後,第三被告人承認這些氯胺酮是他的,根據警方資料,這些氯胺酮的零售價約二十萬元。

警方也在C室內撿獲三個電子磅、一隻匙羹、空調過濾器等物件,全部染有氯胺酮粉末。警方還發現四十多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膠袋封口機、兩個有「漢堡皇」字樣的紙袋和一份租約,租約上寫了一個電話號碼,發現是第三被告人身上手提電話的號碼。警方調查後,發現該單位租約是早前一個不知名人士簽署,第三被告人與此人一同辦理租約。

第一被告人犯案時約18歲,未婚,沒有犯罪紀錄,犯案時是中六學生,與父母親同住,沒有毒癮,他來信承認是為賺零用錢而犯案,每包可得150元,現在十分後悔。他父母和師長來信,表示第一被告人為人單純、樂於助人,一時貪心犯案,希望法庭輕判。

第二被告人犯案時約19歲,未婚,沒有犯罪紀錄,同是中六學生,與父親、繼母、嫲嫲同住,沒有毒癮,由於父母早年離婚,他由祖母照顧,與家人關係良好。他父親來信指,沒有好好管教兒子,非常痛心,不過在還押期間,感覺兒子有很大改變。

第三被告人犯案時約18歲,未婚,沒有犯罪紀錄,都是同一班中六的學生,與父母、姊姊同住,沒有毒癮。家人來信表示,第三被告人並非很壞的人,只是與家人缺乏溝通,時常外出流連而受朋輩影響而犯案。

三名被告人來信都表示會在獄中繼續學業,值得鼓勵,但販毒畢竟是非常嚴重罪行,法庭不能輕判,他們為少許金錢而害及他人是極之自私的行為。

律政司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是販運氯胺酮罪的量刑指引,就第一被告而言,販運1.15公斤氯胺酮,應該以14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四年零八個月。年青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也沒有其他值得進一步減刑的因素,本席現判第一被告人入獄九年零四個月。

根據同一指引,就第二被告人而言,販運0.19公斤氯胺酮,應該以七年零八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七個月。同樣,年青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也沒有其他有力的減刑因素,現判第二被告人入獄五年零一個月。

同樣,就第三被告而言,販運1.33公斤氯胺酮,應該以15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5年。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現判第三被告人入獄10年。